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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查看:303

核心提示: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及时消除、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四川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及时消除、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问题研究、工作指导、整改措施确认的一种告诫谈话活动。

第三条 省农业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进行约谈:

(一)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应对或处置不当,引发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拒不配合农业部、省农业厅及其授权的有关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问题查处和执法处罚等监管活动的;

(四)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市(州)全年或某次农产品监测合格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的,或连续2次检出国家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的;

(五)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市(州)全年或某次农产品监测合格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的,或连续两个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低于当年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指标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约谈对象进行约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项、目的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约谈对象进行质询,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陈述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自查情况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五条 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发生约谈事由后,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书面提出约谈建议,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在约谈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约谈对象。通知应包括约谈对象的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约谈依据、约谈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对象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约谈由厅领导及相关处室、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

(四)约谈由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纪要并存档;

(五)约谈后,约谈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农业厅。

第六条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负责督办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拒绝参加约谈,或经过约谈后不落实整改的,以及再次出现类似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行政监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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