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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核发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6  来源: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看:223

核心提示:鉴于我省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交接和协调需要一个过程,而部分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销售许可证已相继到期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营业执照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级市以上经贸局(经贸委)、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目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在开展企业年检工作。按规定,我省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在接受年检时,须提供经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审核的销售许可证等证件和相关资料。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省民爆器材行业行政管理原有的工作职能也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精神,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由国防科工委承担,原由公安部门负责颁发的销售许可证转由国防科工系统负责颁发。


鉴于我省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交接和协调需要一个过程,而部分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销售许可证已相继到期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营业执照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范围内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可继续使用公安机关核发的销售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待国防科工委制定的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下发后,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二、目前已到期的销售许可证可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继续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年内在对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年检时,企业仍提交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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