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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查看:321

核心提示:为及时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分析存在的风险隐患,研究解决对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四川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分析存在的风险隐患,研究解决对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以下简称会商)是指省农业厅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通过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因素、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会商形式

会商采取定期会商、临时会商和紧急会商三种形式。

(一)定期会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发现需要及时讨论、研究、分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时,召开临时会商;

(三)发现可能发生重大问题苗头时,召开紧急会商。

第四条 会商组织

(一)定期会商和临时会商由分管厅领导召集,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负责牵头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紧急会商由厅长召集,厅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会商内容

(一)定期会商 介绍本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建议措施,明确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临时会商 介绍近期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紧急会商 介绍会商事由和事件发生进展情况,分析研讨解决对策,安排布置应急工作。

第六条 会商要求

(一)各会商部门要根据讨论的议题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会商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准确”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紧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重要结论要有充分依据和数据佐证。

(三)参加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不得透露。对指定参加会商的人员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四)会商要做好记录,决定重要事项的会商应形成纪要。

第七条 对会商作出的各项建议措施,相应的职能部门要立即布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并及时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反馈执行情况,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将情况汇总后报相关厅领导。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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