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关于南方电监局开展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南方电监办函〔2005〕4号),现就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关于南方电监局开展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南方电监办函〔2005〕4号),现就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下放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实施,自2005年3月1日起,该证由南方电监局核发。此项审批依据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属前置许可项目。
二、原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和新旧许可证的换发按南方电监办函〔2005〕4号文的规定办理。2007年1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南方电监局换发的新证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
三、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2003年已通过省经贸委年审,但在2004年有效期届满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延迟至2005年6月30日对其进行年检,届时企业凭南方电监局换发的新证办理年检手续。
2006年12月31日前,对省经贸委原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予以办理年检。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企业登记注册处和企业监督管理处反映。
附件:1.《关于南方电监局开展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南方电监办函〔2005〕4号)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摘)(略)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关于南方电监局开展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南方电监办函〔2005〕4号
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省(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等行政许可业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6号令),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负责南方区域(包括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五省区)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工作。
过去几年,广东、广西两省(区)经贸委分别开展了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业务,为确保有关许可业务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1、南方电监局自2005年3月1日起在五省(区)范围内逐步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业务。
2、2006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经贸委在电监会第6号令施行前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前,应及时换发新证。
3、2007年1月1日起,各省(区)经贸委所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一律作废。到期没有申请换证的企业,如需持证,则必须按新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
4、2003年已通过各省(区)经贸委资质年审,但已在2004年有效期满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换领新证。
5、考虑到即将更换许可证,南方电监局不再对原经贸委核发的许可证进行年审,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持证企业依法办理2005年度企业工商执照年审。
南方电监局办公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603号广东迎宾馆六榕楼,邮编:510180。
特此函告!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略)
附件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略)
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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