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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发布日期:2016-03-04  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查看:518

核心提示:为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发展绿色道路运输,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四川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发展绿色道路运输,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班车客运车辆和包车客运车辆。

第三条 根据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的使用状况和类型等级,对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实行营运使用年限制。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实施工作。

第五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分别见附表一《班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和附表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第六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营运使用年限的,应当退出道路客运市场,其所有人应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交原发证机构注销。

第七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包括新增和转籍过户)的营运使用年限自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经年度审验,其类型等级降低的,按降低后的类型等级所对应的营运使用年限执行。

第九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使用年限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班车客运车辆转为包车客运车辆或包车客运车辆转为班车客运车辆的,按转变后的包车或班车客运车辆所对应的营运使用年限执行。

第十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使用年限内,技术性能发生变化,经维修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退出道路客运市场。

第十一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车辆停运半年以上的,经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营运使用年限可根据实际停运时间顺延。

第十二条 已达到本规定营运使用年限的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不得作为储备运力。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现有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已达到本规定营运使用年限的,可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道路客运市场。


附表一班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使用年限

类型等级

乘用车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7年

普通级

普通级

普通级

普通级

普通级

8年

中级

中级

中级

中级

中级

9年

高一级

高一级

高二级

高一级

高一级

高一级

10年

高二级

--

高二级

高二级

高三级

高二级

高三级

备注:1、班车客运车辆类型等级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划定。

2、超长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在同类型班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基础上减少1年。

3、农村客运车辆经检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营运使用年限可在同类型班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

附表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使用

年限

类型等级

乘用车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7年

普通级

普通级

普通级

普通级

普通级

8年

中级

中级

中级

中级

中级

9年

高一级

高一级

高一级

高一级

高一级

10年

高二级

高二级

高二级

高二级

高三级

高二级

高三级

备注:1、包车客运车辆类型等级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划定。

2、服务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固定接送员工的包车客运车辆经检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营运使用年限可在同类型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基础上增加2年,但营运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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