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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陕西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查看:402

核心提示:本次表彰大会,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40个,模范个人40名。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使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过程,成为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使民族团结进步成为全省各族干部群众自觉的行为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全省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各市民委(民宗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韩城市民宗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机关各有关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陕西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拟定于2014年下半年召开。为了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陕西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活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广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为基本内容,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加快 “三个陕西”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主要任务:总结、交流5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引导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深入机关、深入企业、深入社区、深入学校,深入连队、深入医院,大力宣传和表彰一批近年来在我省各条战线中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为全国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大会评选推荐我省模范集体和个人人选。

二、评选表彰模范的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支持民族聚居地方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大会,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40个,模范个人40名。各地、各部门推荐名额分配方案附后。

省直机关有关单位可在本系统组织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参加评选、表彰。

四、评选表彰活动的程序

根据《陕西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规定,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和省级范围公示二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1、各市、省级各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负责对本市、本系统推荐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

2、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负责对各市、各部门推荐的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

3、省政府研究审批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五、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民委和省人社厅具体负责评选、审核、表彰等工作。

六、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求

1、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负责,确保评选质量。

2、各市、各部门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推荐人选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3、各市、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可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活动,并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活动以信息或简报形式报省民委。

4、各市、各部门推荐的全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和推荐代表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分别经市县区政府和市民族工作部门、人社部门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审批同意后,连同电子版本(word格式)于8月31日前报省民委民族一处。

各市、各部门组织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工作总结及表彰名单于8月31日前报省民委民族一处。

七、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各市、各部门要围绕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工作,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形式,赋予新的时代内容和精神风貌;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及民族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使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过程,成为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使民族团结进步成为全省各族干部群众自觉的行为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全省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各市、各部门要尽快将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省民委民族一处。

附件:《陕西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doc,《陕西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doc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

省民委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29-87293435

电子邮箱:minyic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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