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三、市交通委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无船承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汇总并对外公布具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信息请登录“中华航运网”查询。特此通知。二O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6号)要求,自2014年5月15日起在本市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本市的境外公司(以下简称本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行政许可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2014年5月15日以后登记证到期需办理延期或其他变更手续的,到市交通委办理相关手续(办事指南详见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 www.jt.sh.cn首页“网上办事”内“国际航运”)。
二、市交通委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3〕]60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3]〕601号)的要求,就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使用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存续等情况与相关司法机构和保险机构及时沟通衔接,以保证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的有效性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合法性。
三、市交通委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无船承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汇总并对外公布具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信息请登录“中华航运网”查询。市交通委将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无船承运业务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情况,切实保护国际海上运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船承运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