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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查看:213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六、公众参与的起止时间。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调查期间进行公众参与调查,可以广泛了解和听取民众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生产阶段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所规定的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环境影响调查机构。建设单位委托以上机构开展公众参与的,应在合同中予以确认,受委托的机构不得再行委托。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的形式

1.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2.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3.走访当地居民;

4.召开座谈会、听证会;

5.发放调查问卷;

6.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四、竣工环保验收征求公众意见的内容(见附件1、2、3)

征求公众意见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污染物排放达标、环保搬迁落实情况以及环评审批、试生产批复等相关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的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的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在现阶段,主要参照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者重新审核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六、公众参与的起止时间

自项目获准进行试生产之日起,至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束止。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的主要事项

1.对于在产业集聚区内,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又不涉及搬迁的涉水项目和不涉及居民搬迁的报告表项目,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2 .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问卷发放的公众参与人员应考虑从环评阶段原公众参与范围内抽取,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调查问卷发放不得低于100份。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3.对于环境敏感度高、环境污染重、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开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听证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4.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应当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监测或调查报告应设公众参与专章,并附公众意见调查表(附表1或2)和公众意见调查统计结果(附表3)。

5.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对外公开状态;并处于便于公众识别的明显位置。

6.公众参与实施主体应对监测或调查报告文件中公众参与的结果负责。对公众参与工作存在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监测或调查报告书,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7.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机构,在监测或调查报告公众参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公众参与结论失实的,将追究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向全省通报,记入机构日常考核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向环保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对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将暂停其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业务,并向全省通报。

8.对公众参与中“不满意”或“反对”意见的人员,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在验收期间要认真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企业整改;反映不实的意见,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

9.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等4项辐射环境管理细则的通知执行》。

附件:1. 公众意见调查表(环评、自然生态)

2. 公众意见调查表(辐射)

3. 公众意见调查统计结果(环评、自然生态)

2014年5月1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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