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加速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显著的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发挥其科技先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延伸农业产业链,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0年8月12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25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显著的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发挥其科技先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延伸农业产业链,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是指以优势特色农产品为原料,以先进加工技术、工艺、现代装备进行加工,形成深加工产品,实现产业化,并与农民形成紧密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是盈利企业。近三年农产品深加工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三)深加工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拥有自建或共建的研发机构和稳定的研发队伍,拥有先进的深加工技术和设备,深加工技术或产品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深加工技术或产品获得1件(项)以上专利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等授权;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四)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制度。近三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达1%以上,每年在研新产品或新技术项目不少于1项。
(五)管理制度。建立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拥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稳定、可靠的利益联动机制。
(七)获得国家或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优先认定。
第四条 企业申报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附件材料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材料;
——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企业深加工主要设备清单;
——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有机食品、绿色食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质量管理认证、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国家级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等证书,或有关省部级表彰等证件复印件;
——企业与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说明。
第五条 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六条 申报工作遵循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州(市)科技局筛选、审查后,一式六份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强县试点县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符合条件的省直有关部门属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科技厅对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审等,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拟认定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对拟认定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公告,颁发“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牌匾。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对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厅围绕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研发工作,启动实施一项省级科技项目,企业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实行年度监测,定期考核、滚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年度监测。已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每年11月底前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一次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开发等方面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定期考核、滚动管理。省科技厅对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重点考核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增长情况,新产品研发、专利获取,以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等认证情况(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布。
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改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省科技厅将进行通报,取消“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称号,不再享受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或发生兼并活动,需对其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给予确认。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称号,不再享受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并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诚信行为管理。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监测,定期考核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主题词:科技 规范性文件△ 管理 办法 公告 |
报:科技部。 |
送:省法制办。 |
发: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属单位。 |
省科技厅办公室 (共印200份) 2010年10月9日 印发 |
打印:尤泽恩 校对:李小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