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省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批流动人口进入我省务工经商,对解决经济增长中的劳动力需求矛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压力。目前,我省登记在册的暂住人口达245l万人,约占全国的1/3。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服务指导思想
人口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流动人口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重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确立“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研究新问题,拓展新思路,探索新办法,不断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履行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网络,为流动人口在粤创业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探索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新经验。
二、完善协调工作格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各方,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没有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协调机构的,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各级职能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职业介绍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春运期间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查验工作。建设部门要研究制订成建制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和工地的管理办法。国土房管部门要做好房屋租赁的登记管理及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的审核、使用安全的检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做好对流动人口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普法教育,指导和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制订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解决本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协调机构工作人员的所需经费开支。地税部门要依法加强相关税收征管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屋的收费实施情况监督,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的教育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关心、帮助他们,充分发挥他们在我省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在企业务工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共青团组织要把流动人员中的团员组织起来,支持他们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建立健全管理队伍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或整合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协管人员队伍,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包括暂住人员登记办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检查验证、档案管理、搜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动态信息、代征相关税费等。协管员由县(市、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协管员不具备执法权。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并对其履行相关业务工作职责的行为负责。
四、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协调机构和建设、国土房管、公安、人口计生等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要将房屋租赁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备案。落实暂住登记、暂住人口和出租屋建档、通报协查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积极探索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管理办法,全面及时掌握暂住人口动态信息。 基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部门要根据居住在出租屋的暂住人口类型,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突出管理重点,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推广庭院式管理、旅业式管理、小区式管理、居住中心管理等管理办法。
依法加大对流动人口、出租屋税费的收取和管理力度。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国家对房屋租赁税收的规定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做好治安联防费的征收工作,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税收征管。
五、优化相关服务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工作。要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和技能培训服务,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妥善调处劳资纠纷,突出抓好劳动安全、工资福利保障等问题。大力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有关服务。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和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多渠道开展对流动人口的健康知识教育,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和控制服务。不断加大投入,改善教育设施,努力解决流动人口学龄儿童入学问题。广泛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暂住证的实用功能,使其在流动人口就业、申领证照、出境旅游、开办企业、就医就学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