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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6  来源: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查看:401

核心提示:一、燃煤发电机组完成高效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在线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或提供市级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达标报告,自验收合格或监测达标之日起执行除尘电价。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除尘电价,参照国家办法执行。其中,燃煤发电机组的上网电量,根据各燃煤电厂的综合厂用电率折算确定。

沪价管〔2014〕12号

市电力公司,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减少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煤发电机组完成高效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在线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或提供市级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达标报告,自验收合格或监测达标之日起执行除尘电价。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除尘电价,参照国家办法执行。

二、市环保部门每季度统计各燃煤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及排放超标情况等指标,于下季度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发电企业公示,各发电企业应主动核对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机组上网电量,核算燃煤发电机组应予没收或处罚的环保电价款(不含税),并下文通知燃煤发电企业执行。其中,燃煤发电机组的上网电量,根据各燃煤电厂的综合厂用电率折算确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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