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等文规定,我厅对该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等文规定,我厅对该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是由原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灵康有限全体股东将其持有的灵康有限经审计的截至2012年7月31日净资产20,430.14万元为基准,按1:0.9545的比例折合股本19,500万股发起人股份,发起设立海南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6日,海南省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46000000004323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灵康有限/灵康药业自设立以后一直从事医药生产,2013年4月,灵康药业将生产业务和管理职能剥离,只保留管理职能,实现管办分离,并新设立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制药”)承接了其全部的生产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2013年11月,海南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迁址手续,并于2013年12月18日获得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400002000184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为:西藏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12日经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灵康药业为本次申请上市的主体(即母公司),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的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9年4月2日);一般经营项目:对医药行业的投资及管理;药品、保健品、医疗设备技术的研发(不得从事具体经营),其下辖共有7家全资子公司,包括: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海南美兰史克制药有限公司、海南美大制药有限公司、海南永田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灵康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西藏山南满金药业有限公司。其中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海南美兰史克制药有限公司、海南美大制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主要从事医药生产;海南永田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灵康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主要从事医药产品、化妆品的研发及技术转让咨询等服务;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西藏山南满金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主要从事药品销售。
经核查,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有关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上市公司因环保问题带来的投资风险,按照环保部的有关要求,现将对该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有关情况于2014年5月16日至5月21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接受公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问题,我厅将对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联系地址:拉萨市金珠中路26号
邮政编码:850000
联 系 人:陈路全
联系电话:0891-6849030
传 真:0891-684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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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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