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促进四川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全面推行“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提高支付机构的自律意识,规范支付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四川省支付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四川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全面推行“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提高支付机构的自律意识,规范支付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综合评价对象为,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包括四川省内法人支付机构和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在川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依据法定职责、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要求,对四川省辖内支付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
第四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设支付机构正式开业不足一年但超过半年的,当年综合评价周期为正式开业日至12月31日;正式开业不足半年的,当年不纳入综合评价范围。
第六条 综合评价分省内法人支付机构和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在川分公司两类。
第七条 综合评价由业务管理评价、反洗钱管理评价和技术管理评价三个部分组成。
第二章 业务管理评价
第八条 业务管理评价包括人民银行业务管理评价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自评两部分。
第九条 人民银行业务管理评价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要求,对支付机构的机构开设、变更事项、业务开展、备付金管理、重大事项报告、高管人员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评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省内法人支付机构及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在川分公司业务管理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综合管理(10分)、变更事项及开业管理(10分)、业务合规(20分)、备案管理(10分)、资料报送(30分)、重大事项(10分)、对支付机构自评情况的评价(5分)、其他(5分)八个项目,总分100分。
人民银行业务管理评价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人民银行业务管理评价表》(附表1)。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自评指支付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要求,对自身业务管理相关情况进行自评估。
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自评包括:变更事项及开业管理(15分)、业务合规(25分)、备案管理(20分)、资料报送(30分)、重大事项(10分)五个项目,总分100分。
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自评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自评表》(附表2)。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评价总分100分,得分计算公式为:
业务管理评价得分=人民银行业务管理评价得分×80%+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自评得分×20%
第三章 反洗钱管理评价
第十二条 反洗钱管理评价包括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评价和支付机构反洗钱管理自评两部分。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评价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根据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要求,对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各项义务情况进行评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省内法人支付机构和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在川分公司反洗钱管理评价的具体内容均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3.5分)、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21分)、客户身份识别情况(7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7分)、协助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2.1分)、反洗钱宣传培训(2.8分)、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情况(3.5分)、配合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情况(7分)、监管意见整改反馈情况(3.5分)、其他(2.1分)、加分情况(10.5分)十一个项目,总分70分。
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评价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评价表》(附表3)。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反洗钱管理自评指支付机构根据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要求,对自身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估。
支付机构反洗钱管理自评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0.6分)、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2.4分)、客户身份识别情况(12分)、可疑交易报告情况(12分)、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0.6分)、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0.6分)、配合各项反洗钱工作情况(1.2分)、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检查情况(0.6分)八个项目,总分30分。
支付机构反洗钱管理自评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支付机构反洗钱管理自评表》(附表4)。
第十五条 反洗钱管理评价总分100分,得分计算公式为:
反洗钱管理评价得分=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评价得分+支付机构反洗钱管理自评得分
第四章 技术管理评价
第十六条 技术管理评价包括人民银行技术管理评价和支付机构技术管理自评两部分。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技术管理评价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根据科技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要求,对省内法人支付机构的信息安全制度建设、机房、网络、系统和应用安全、应急管理、安全事件及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情况进行评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省内法人支付机构评价具体内容包括:信息安全制度建设(10分)、机房安全(10分)、网络安全(15分)、系统和应用安全(15分)、应急管理(15分)、安全事件及重大事项报告(25分)、行业监督指导(10分)七个项目,总分100分。
人民银行技术管理评价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人民银行技术管理评价表》(附表5)。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技术管理自评指省内法人支付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要求,对自身技术管理相关情况进行自评估。
支付机构技术管理自评包括:信息安全制度建设(10分)、机房安全(10分)、网络安全(15分)、系统和应用安全(15分)、应急管理(15分)、安全事件及重大事项报告(25分)、行业监督指导(10分)七个项目,总分100分。
支付机构技术管理自评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支付机构技术管理自评表》(附表6)。
第十九条 技术管理评价总分100分,得分计算公式为:
技术管理评价得分=人民银行技术管理评价得分×80%+支付机构技术管理自评得分×20%
第五章 结果评定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基本流程:
(一)各支付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开展业务管理自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技术管理自评,逐项对照《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自评表》、《支付机构反洗钱管理自评表》、《支付机构技术管理自评表》自评分,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及自评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至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支付结算处,其中纸质版应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应发送至cdzfjs@163.com。
(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支付结算处、反洗钱处、科技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分别对支付机构的业务管理情况、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和技术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三)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支付结算处整理汇总分项评价情况,提出综合评价初步意见。
(四)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支付结算处、反洗钱处、科技处共同审定支付机构综合评价等级。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综合评价总分100分。得分计算公式为:
省内法人支付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业务管理评价得分×40%+反洗钱管理评价得分×30%+技术管理评价得分×30%
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在川分公司综合评价得分=业务管理评价得分×60%+反洗钱管理评价得分×40%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结果依据排名先后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于前20%,且得分达到90分以上。
C级: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于后20%,或得分低于70分。
B级: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于A级和C级之间
第二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确定该支付机构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被破坏或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二)有重大违规行为,对支付机构造成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因产品、服务和管理缺陷等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风险案件和事故的。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各支付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反馈评价对象。反馈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针对不同的考核评估结果,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对考评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A级机构,一般不列入下一年度现场检查的对象,并在设立分支机构、产品创新、业务合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B级机构,指出其存在不足,由考评对象自我纠正、自我完善,必要时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可实施专项业务检查。
C级机构,列为下一年度重点关注的高风险支付机构,加大检查监督与重点指导力度,并视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要求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通报、约见主要负责人谈话、进行现场检查、限制或暂停相关支付服务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人民银行业务管理评价表
2.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自评表
3.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评价表
4.支付机构反洗钱管理自评表
5.人民银行技术管理评价表
6.支付机构技术管理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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