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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协审单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查看:511

核心提示:后三项审计取证、审计报告代拟稿和审计档案按照三个档次进行评分,每一项按照12家协审单位执行的审计项目情况进行排名,每项的前四名得10分,五至八名得8分,九至十二名得6分。3.积极撰写审计专报、审计信息和审计动态(文字+图片), 并实际刊发的,审计专报每篇加30分,审计信息每篇加15分,处室网站的审计动态每篇加5分;

ZJSP25-2014-0003

浙审投〔2014〕46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协审单位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协审单位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3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4年5月5日

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

协审单位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厅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协审单位的业务考核,提高组织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和《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厅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工作的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参与厅本级组织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协审单位。

第三条考核原则。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原则。以审计成果为导向,注重审计发现大要案线索,突出审计在查处重大违纪违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失职渎职等问题中的作用。

第四条考核机构。由厅法规处、厅投资审计二处和厅投资审计一处组成厅考核小组。

第五条考核方式和程序。

考核方式:审计项目按年度进行考核。协审单位考核按三年集中考核,以年度审计项目考核结果为基础进行汇总考核。

考核程序:先由协审单位自评,经审计组长初审后,再报厅考核小组考核,最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协审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平均得分为协审单位的考核得分。

协审单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本办法附表1至3的要求进行自评,经协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交项目审计组组长初审后送厅考核小组。厅考核小组根据项目基本分和审计成效得分情况确定综合考核评分。

第六条考核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出现下列情况,考核不合格,取消本次服务期的协审资格,并取消下一轮浙江省审计厅协审单位的投标资格。

(一)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存在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廉政纪律等规定。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三)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

第七条考核内容。按项目进行考核,分为基本分和审计成效加分两部分。其中基本分100分,包括审计规范(50分)、审计时效(20分)、审计配合情况(30分)三项内容。审计成效为加分内容。以上四项考核内容累计总分为各项目综合考核得分。

(一)审计规范(50分)。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执行(10分)。

2.认真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个审计事项的审查内容(10分)。

3.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文书编写规范、要素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审计证据材料收集充足,取得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10分)。

4.提交审计组长的审计报告代拟稿撰写质量,包括:事实描述、文字、格式、数据、引用法规等方面(10分)。

5.及时规范完成审计档案的归集、整理(10分)。

评分标准:前两项审计程序和审计事项严格按规定执行的,每项得10分,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不得分;后三项审计取证、审计报告代拟稿和审计档案按照三个档次进行评分,每一项按照12家协审单位执行的审计项目情况进行排名,每项的前四名得10分,五至八名得8分,九至十二名得6分。

(二)审计时效(20分)。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完成审计报告代拟稿、提交审理资料等审计相关文书(20分)。如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需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审计配合情况(30分)。

审计配合情况得分由各项目的审计组组长确定。

1.按协审单位投标时承诺的派出人员是否参加审计项目为依据(10分),派出一个投标承诺人员计2分。

2.各单位派出的协审人员专业知识、能力素质和敬业精神(10分)。

3.协审人员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情况(10分)。

(四)审计成效(加分项)。

审计成效加分每项分值单独计分,审计成效由多个协审单位共同完成的按比例进行分摊。

1.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失职渎职等线索,并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一件加20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件另加50分,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一件另加40分,被处以组织处理的一件另加30分。

2.审计结果促成相关部门(单位)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省政府加50分,省级部门或市、县(市、区)政府加40分。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每项加10分。

3.积极撰写审计专报、审计信息和审计动态(文字+图片), 并实际刊发的,审计专报每篇加30分,审计信息每篇加15分,处室网站的审计动态每篇加5分;获得省领导批示的另加40分。

4.获得年度优秀协审人员的,一人加30分。

5.项目获审计署优秀奖加100分,省级优秀奖加80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于审计发现大要案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厅级人员的,奖励经办的协审单位12万元;涉及处级人员的,奖励经办的协审单位10万元;涉及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奖励经办的协审单位8万元。主要经办人员直接入选当年省审计厅优秀协审人员。案件线索由不同协审单位的人员协同完成的,在上述额度内,按实际贡献率分别予以奖励。

(二)日常性考核得分与组织审计咨询服务费挂钩。基本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按协议约定的费率全额支付;基本分为80分以下,按协议约定的费率90%支付。

(三)三年协审服务期满,对协审单位三年的项目考核进行汇总评定。对排名前六名的,授予优秀协审单位称号,并直接入围省审计厅下一轮协审单位的名单。

第九条优秀协审人员评比办法。

优秀协审人员按年度进行评比,名额每年不超过15名,并颁发荣誉证书。

评比条件:优秀协审人员应具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廉政纪律执行好三项基本条件,并至少符合以下一个条件:

(一)查出重大违纪违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失职渎职等问题,并移送处理的。

(二)促进出台规范性文件的。

评比程序:每年12月底,由处室和项目的审计组组长根据上述条件进行推荐。由参评人员填写优秀协审人员申报表(附件4),经协审单位盖章后报厅投资审计二处。经商投资审计一处后,由处室会议评定,报厅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定优秀协审人员名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5日起试行。

附件:1.《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综合考核表》

2.《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基本分考核表》

3.《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成效考核表》

4.《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协审人员申报表》

附件111111

附件3_1151

附件2_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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