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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6  来源:福建省旅游局   查看:2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旅游专项资金管理,着力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就2014年度全省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中旅集团、华闽(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专项资金管理,着力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就2014年度全省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旅游品牌宣传资金

1.申报对象: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2.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申请金额及资金用途等);(2)福建省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3)央视广告投播方案;

(4)央视广告正式合同复印件;

(5)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复印件;

(6)央视广告影音资料。

3.申报程序: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盖章,联合提交申报材料。

(二)旅游重点项目资金

1.申报对象: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以及列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旅游产业发展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的项目。其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由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滨海、山区(生态)重大旅游项目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2.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申请金额及资金用途等);

(2)福建省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出让合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项目主体施工合同及进展情况;

(6)往年曾获得补助项目再次申报的项目,应提供前期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综合报告,并由设区市旅游、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建设情况的绩效评价意见。

3.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

(2)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按项目重要程度排序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并附申报材料,各设区市上报的项目数不超过5个。

(三)旅游财政贴息资金

1.申报对象: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

2.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申请金额及资金用途等);

(2)福建省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出让合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主体施工合同及进展情况;

(6)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计息单复印件;

(7)往年曾获得补助项目再次申报的项目,应提供前期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综合报告,并由设区市旅游、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建设情况的绩效评价意见。

3.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各设区市旅游、财政局;

(2)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汇总确定申报项目后,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并附申报材料。

(四)旅游富民建设资金

1.申报对象: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

2.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申请金额及资金用途等);

(2)福建省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3)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主体施工合同及进展情况;

(5)项目年度投资支付凭证;

(6)往年曾获得补助项目再次申报的项目,应提供前期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综合报告,并由设区市旅游、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建设情况的绩效评价意见。

3.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各设区市旅游、财政局;

(2)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汇总确定申报项目后,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并附申报材料。

(五)旅游企业奖励资金

1.申报对象:为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旅游企业。

2.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申请金额及资金用途等);

(2)福建省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3)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有关评定文件复印件;

(5)国家旅游局正式文件或官网正式公布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名单复印件(曾经获得过“百强”的旅行社不计入);

(6)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拟上市申请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7)包租邮轮、客机、专列的正式合同,由邮轮公司、航空公司或铁路部门提供的吨数及客机(专列)的座位数证明,旅行社电子派团单(含行程表、邮轮、客机、专列的型号及班次),团组人员资料(名单及身份证号码)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及资金结算相关凭证。

3.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2)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汇总确定项目后,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并附申报材料;

(3)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确定金额。

二、其他要求

(一)旅游品牌宣传、重点项目、财政贴息、富民建设项目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旅游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同一项目仅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申报。申报的在建项目原则上应录入“国家旅游局旅游项目管理系统”,并做到及时填报、资料完整、按时更新。项目业主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所有申报文件均要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各两份。

(四)省属旅游企业申请旅游专项资金,按《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各两份。

福建省财政厅

联系人:陆文君 联系电话:0591-87097849

邮箱:15911579@qq.com

福建省旅游局

联系人:洪庆东 联系电话:0591-87672757

邮箱:568931110@qq.com

附件:福建省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2日

关于2014年度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及附件下载.doc

来源:www.fjt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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