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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6  来源: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查看:222

核心提示:注:范围为政府办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临床检验机构、疗养院等其他。

附件: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表

注:范围为政府办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临床检验机构、疗养院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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