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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备案报告

发布日期:2015-12-11  来源: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查看:309

核心提示: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列》、《安徽省十二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科高〔2012〕52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省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厅2013年11月14日公布的《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及说明一式五份报送备案。

附件1:《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附件2:关于修订《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说明

2013年11月26日

附件1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列》、《安徽省十二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科高〔2012〕52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良好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做贡献。

第六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利用和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 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通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申请专利;

(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纳入“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4年);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纳入“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2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安徽省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九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9月25日前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孵化器。

(四)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须报送的材料:

(一)《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四)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五)孵化器各类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种子(孵化)资金证明;

(七)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录及附件;

(八)在孵企业申报专利清单及附件;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四章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孵化器可比照国家有关孵化器税收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各孵化器用好用足已有的各类政策,为孵化器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态管理体系》,对孵化器实行季度、年度统计制度,每年采取绩效考核,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全省各类孵化器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要把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作为招商引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手段,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鼓励建设专业孵化器,重点发展安徽省优势产业和产业集聚区的专业型孵化器。

第十七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延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产业链,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完善孵化功能,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其素质,强化自身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视野,建设过硬的服务团队;与大学科研院所紧密合作,建立稳固的产学研战略联盟,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建立或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建立金融担保贷款机制,与银行、投资机构合作,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二十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省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孵化器管理(备案)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2006年1月26日印发的《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科高﹝2006﹞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修订《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说明

此次修订《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基于近年来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内涵的不断发展与丰富,顺应新时期孵化器提升发展的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章第十条)以及2011年1月1日科技部出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我厅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了8年的《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科高〔2006〕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在原《办法》5章20条的基础上修订为5章24条,包括总则、功能与目标、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孵化器管理、附则。新《办法》调整的内容体现了以下特点:

第一,将孵化器从一项专项工作提升到战略层面。新《办法》明确了孵化器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新《办法》将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局部良好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我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确定为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第二,强调了对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引导。新《办法》明确提出了鼓励、引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方向,鼓励孵化器建设“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强调指标设定的科学性。所有章节的修订都是基于广泛的调研及所掌握的多年孵化器统计数据,顾全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和孵化器发展的具体情况。

第四,注重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兼顾量与质的关系。新《办法》提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态管理体系》,对孵化器实行季度、年度统计制度,每年采取绩效考核,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全省各类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第四章第13条)以及“依据省级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省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第四章第21条),体现了我省对孵化器发展的动态管理思路;“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孵化模式(第四章第19条),体现了积极探索孵化器运行机制创新,引领孵化器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心。

新《办法》对孵化器的定义、省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强化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明确了孵化器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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