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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查看:499

核心提示:《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已经2014年3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七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政,协审单位外出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协审人员在审计期间发生的外勤经费由省审计厅按规定另行支付。

ZJSP25-2014-0004

浙江省审计厅文件

浙审投〔2014〕47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

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已经2014年3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4年5月5日

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

费用支付试行办法

为更好地规范厅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以下简称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行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本级组织审计费用支付。

第二条组织审计费用支付坚持公开透明、突出效益、分类计付、适度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组织审计费用按照不同审计方式,结合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项目内容涉及多项的,按内容分别计算,具体支付要求在《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组织审计费用每年结算支付一次,原则上以实施进度为支付依据。实施工作量过半的,支付标准的60%;实施结束进入结果文书阶段的,支付标准的30%;立卷归档后,支付标准的10%。具体结算支付标准如下:

(一)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以“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各结算项目的送审金额为基数,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本费用。追加费用由协审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向施工单位收取。

(二)其他项目中需要对工程价款抽查的费用支付,按重点抽查造价金额(比例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为基数,按照《通知》计算基本费用。经建设单位和原审价单位确认,以净核减额为基数支付追加费用,超过抽查造价2%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支付5万元;超过抽查造价3%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支付8万元;超过抽查造价4%且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支付10万元。

(三)工程价款第三方复核费用支付。价款结算审计复核费用由基本费和核减费组成,其中核减费将初审单位与复核单位的考核及成效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1.复审基本费。

每个复审项目按标段(单位工程)计取复核基本费,见下表:

送审造价(万元)

土建、安装(元)

交通、水利(元)

市政(元)

2000

2000

2000

500-1000

4000

3000

3000

1000-5000

12000

10000

8000

5000-10000

30000

25000

20000

>10000

40000

35000

30000

说明:表内未列明的类别,按照工程造价组成的复杂程度参照执行。

2.复审核减费。

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综合误差率未超过2%,不计取复审核减费;超过2%或存在差错的部分,按照超过或差错金额*7%,计取复审核减费(上限为该标段按规定支付给初审单位的基本费)。

(四)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按项目实施投入的预计工作量及成效分类计算支付费用,其中:普通项目支付费用20万元;重大项目支付费用26万元。

(五)跟踪审计区别难易程度,按项目合同工期计付费用,其中:合同工期0—2年的,支付费用7万元—10万元;合同工期3年以上的,支付费用10万元—14万元。

(六)因厅里工作需要抽调人员的,按实际天数、工作人员和聘用标准单独计算,分别归入相应项目,另行支付费用。

聘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的费用支付标准:

1.同时具备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每天900元(税前,下同)。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800元:

(1)部门经理以上;

(2)具有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

(3)同时具备高级项目经理、审计师(或会计师)职称的。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700元:

(1)高级项目经理;

(2)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3年以上;

(3)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不满3年,同时拥有审计师(或会计师)职称的。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600元: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3年以下;

(2)拥有审计师(或会计师)职称;

(3)审计或会计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企业审计工作满3年。

第五条为鼓励项目多出成效,对审计发现大要案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厅级人员的,奖励经办协审单位12万元;涉及处级人员的,奖励经办协审单位10万元;涉及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奖励经办协审单位8万元。案件线索由不同协审单位的人员协同完成的,在上述额度内,按实际贡献率分别予以奖励。

第六条为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率,出现下列情况的,可扣减审计费用:

(一)价款结算项目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任务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按应付费用的0.01%以天数扣减。

(二)审计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应付费用的30%扣减。

(三)工程价款经复核后核减(增)且属主观原因导致的,按照核减(增)额的0.1%扣减应付审计费。

第七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政,协审单位外出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协审人员在审计期间发生的外勤经费由省审计厅按规定另行支付。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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