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个人(单位)何龙光(身份证号:510224194312124839 )不慎遗失位于原江北县舒家乡厂口村9社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江集建91字第171234)声明作废,现本人(单位)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局渝北区分局申请补发土地使用证,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责任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单位):何龙光。
遗失声明
(2014)字第0299号
个人(单位)何龙光(身份证号:510224194312124839 )不慎遗失位于原江北县舒家乡厂口村9社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江集建91字第171234)声明作废,现本人(单位)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局渝北区分局申请补发土地使用证,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责任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单位):何龙光
代理人:——
身份证号:510224194312124839
201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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