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管理  战略管理  正文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查看:422

核心提示:本规程中的组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单位”)或专业人员依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和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行为。(一)审计项目选择。厅投资审计一、二处工作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调查,确定拟分配审计业务,提出所需的审计资源配置和拟组织审计的方式。

ZJSP25-2014-0002

浙审投〔2014〕45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

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的通知

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已经2014年3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4年5月5日

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

业务分配操作规程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工作,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审计业务分配的公正、公平和效率,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规章精神,结合厅本级组织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组织审计定义。本规程中的组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单位”)或专业人员依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和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行为。

第二条业务分配原则。审计业务项目分配坚持“质量优先、专业适配、集体决策、审计回避”的分配原则。

(一)兼顾公平的条件下挂钩业绩考核。各协审单位全年的业务分配与其上年度考核等级紧密挂钩,原则上每家协审单位每年各分配一个审计业务项目,上年度考核名次靠前的协审单位对多余项目有分配的优先权。

(二)充分考虑审计业务专业特点。根据拟分配审计业务项目的特点和专业要求,对协审单位进行调查、征询、评估,按照专业适配的要求确定协审单位。

(三)业务项目分配坚持集体讨论。对拟分配审计业务项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处务会议,由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协审单位会议上公布分配结果。

(四)切实履行审计回避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做好审计回避工作。凡是与审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协审单位均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分配。

第三条业务分配流程。

(一)审计项目选择。厅投资审计一、二处工作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调查,确定拟分配审计业务,提出所需的审计资源配置和拟组织审计的方式。

(二)协审单位调查。根据拟分配审计项目的需求,厅投资审计一、二处工作人员对协审单位进行审计人力资源和专业结构调查,筛选出有能力从事项目审计的协审单位名册。

(三)提出建议名单。根据筛选出的协审单位名册,结合上年度协审单位考核业绩,拟担任的审计组组长对每个待分配审计项目提出候选协审单位,提交处务会议集体讨论。

(四)最终确定程序。厅投资审计一、二处负责人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需要和待审计项目的特点、要求,对协审单位进行调查、征询、评估,优先安排上一年度考核名次靠前的单位,研究确定协审单位。必要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五)其它重要事项。对于特殊的审计项目,考虑到其专业特点、工作延续性等原因,确需直接指定协审单位的,必须召开厅投资审计一、二处联席会议进行讨论,邀请厅监察室等部门参加,并报厅领导审定。

第四条根据监管分离的原则,厅监察室每年对项目分配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分配结果进行评价。厅投资审计一、二处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厅监察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自2014年6月5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2221s ( Load:0.0025s Init:0.0176s Exec:0.1783s Template:0.0237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8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