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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查看:220

核心提示: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促进资金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专项检查,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促进资金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专项检查,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4日

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险种和内容

(一)检查险种

本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专项检查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人社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检查内容

2012年、2013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补、实补和相关资金拨付情况,具体为:

(1)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2012年、2013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应补以及实际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情况;

(3)2011年12月31日前,尚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情况及后期拨付情况;

(4)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现象。

上述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是指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对相关社会保险项目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或配套资金,上述资金中均不含调剂金。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分级分险种组织自查和核查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自查由承担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运用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审核、汇总上报情况等工作。

三、检查步骤

(一)自查阶段(4月20日前)

省本级和市、县(市、区)组织全面自查。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结合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年报)工作,梳理各项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项目、标准和数量,检查各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填报相关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情况检查表(以下简称基层检查表,表样另发),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基金监督机构核查。

(二)省辖市核查阶段(4月30日前)

各省辖市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各地各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标准、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各项资金实际到帐是否附有相关凭证,各项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现象。汇总、填报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检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向省厅报送检查情况报告。

(三)全省会审阶段(5月上中旬)

省厅对省辖市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检查情况进行集中会审。重点会审:各地组织开展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检查情况、各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应补实补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现象。省厅集中会审的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四)汇总报送阶段(5月底前)

总结、汇总全省检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向人社部报送检查情况报告和检查情况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自查督查、促进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防止资金沉淀等一系列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具体实施检查工作的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做好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保证各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数据准确、相关凭证真实有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二)认真组织自查。各地要通过自查全面了解掌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的种类、数额、分配方式、划拨渠道、使用状况、结余和拖欠数量等情况。在自查过程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逐项梳理检查年份各项社会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和应当享受相关财政补助的对象、人数和标准,对于没有统一标准的补助项目,要依据相关工作台帐、资料,如实填报应补数量,真正体现政府补助责任。要重点加强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实际补助情况的核查,真实反映各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已到位情况。本次检查,各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一律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进帐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填报单位印章为依据,非银行出具的各类凭证一律不认定为资金已拨付到位,进帐票据未载明具体用途的,应当在票据复印件上手工补填与会计凭证一一对应的资金用途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三)严格检查整改。各地要加强对自查情况的检查审核,认真把好政策关、制度关、标准关,防止弄虚作假。要重点检查审核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的各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是否做到应补尽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虚报冒领、虚增收入、违规支出和账实不符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监督执法,严肃处理并及时纠正。

(四)认真总结提高。各地要深入分析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运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增强资金管理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检查材料

1、报表填制。基层检查表原则上由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填制,承担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运用的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数据和资料。检查汇总表由基金监督机构根据基层检查表汇总、填报并逐级上报。为保证检查资料的真实有效,基层检查表、检查汇总表纸质文档须分别经填报单位和人社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检查报告。本次检查,各地各险种均应提交自查情况报告,并汇总形成省辖市和县(市、区)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申请和分配机制;2012年、2013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构成,到账及划拨时间,未及时划拨到位的资金数额及原因;2011年以前未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数额、构成,延迟拨付及尚未拨付的数额及原因;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3、材料报送。请各省辖市在省厅集中会审时一并报送以下检查资料:(1)省辖市检查情况报告;(2)省辖市检查汇总表;(3)省辖市本级、所属县(市、区)填报的基层检查表及相关政策文件、银行进账票据、会计凭证复印件等附件资料。检查资料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格式由省厅提供)形式分别报送,其中纸质资料统一采用A4规格并逐一加盖单位印章。

省厅联系人:陈 伟 联系电话:025-83276061

电子邮件:cw@jshrss.gov.cn

附件:检查汇总表

附表1:2012年、2013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2:2012年以前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配套)未到位资金拨付情况检查汇总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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