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管理  现代企业制度  正文

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6  来源: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   查看:568

核心提示:(三)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业务收入明细表;4.为做好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交流,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门负责年度报备及日常变更工作的联络人申请加入“天津注师行业管理服务”QQ群(群号:207067784),QQ群将采用实名制管理,每家事务所原则上只能申报2名联络人。

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会〔2014〕2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会计师

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现对我市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业务收入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支出明细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七)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八)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九)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2013年度业务收入明细表和2013年度支出明细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

在我市设立的总所按全所数据报备,上述第(一)至(五)项资料直接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备,不再提供纸质材料;上述第(六)至(九)项资料将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扫描成图片格式,整理排序做成压缩包后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报备;未设立分所的,不提交上述第(七)项资料,未接受检查的不提交第(八)项资料。

在我市设立的分所按分所数据报备,上述第(一)、(三)、(四)项资料直接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备,不再提供纸质材料;上述第(六)、(八)、(九)项资料将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扫描成图片格式,整理排序做成压缩包后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报备;不提交第(二)、(五)、(七)项资料,未接受检查的不提交第(八)项资料。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要求

(一)报备的时间

2014年4月15日为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基准日,各事务所应当于4月25日—5月5日进行报备。

(二)报备的方式

本次年度报备采用网上和电子邮件相结合报备方式,各事务所需登陆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 (网址http://www.acc.gov.cn),点击年度报备登录入口进行网上报备;电子邮件报备资料统一发送至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处tjkjc@vip.163.com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事务所年度报备”字样,邮件内容注明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

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具体流程:

1.登陆报备系统,总所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分所用户名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密码有误或锁定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修改。

2.在填写网上信息时,以下数据请加以注意,并按如下要求填报:

(1)网上报备页面中存在多个滚动窗口,各项报备信息不能一次性直观显示,操作人员需认真操作和查看,保证报备信息的完整、有效;

(2)有关金额部分的数量单位,除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以“万元”为单位外,均以“元”为单位填列,并不保留小数位;

(3)业务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中的相关项目金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的要求进行填写;

(4)填写网上信息时,需注意核对以下勾稽关系:

j基本信息表中“全所从业人数(含分所)”、“总所从业人数”都包含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k基本信息表中“审计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一、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一)、(二)、(三)、(七)项合计(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l基本信息表中“税务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一、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五)、(九)项合计(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m基本信息表中“咨询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一、主营业务收入”中的第(十)项(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n基本信息表中“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一、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四)、(六)、(八)、(十一)以及“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o基本信息表中“业务收入合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中“业务收入合计”(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p基本情况表中的“缴税总额”为2013年度事务所缴纳的各项税金(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即“缴税总额”=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支出明细表“二、各项税费支出”合计数减去“(六)个人所得税”金额;

q基本情况表中的“职工薪酬”为行业会计报表中《主营业务成本表》及《管理费用表》的“职工工资”与“职工福利费”四项合计,并与支出明细表“一、营业支出”中“(一)工资薪酬支出”金额相等。

3.各事务所应当在完成全部网上信息填写首次送审的同时,提交电子邮件报备资料,并根据系统管理员网上审核的意见及时对报备数据进行修正,直至完全符合要求报备成功为止。

4.若事务所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工商设立登记日期、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信息不一致时,应当向我局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并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

(三)报备的其他要求

1.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备案材料的,市财政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视为不能提供备案材料。拟注销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本次报备工作结束之前完成注销手续,否则也要进行正常的年度备案。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按照财政部“财办会〔2014〕7号”文件要求,向财政部报备有关材料。

2.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三条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当年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同时相关财税政策中,从未出现所谓“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封顶”政策。因此,凡2006年以后有漏提职业风险基金行为的事务所,应补提职业风险金并进行账务调整,相关金额可在2014年损益中列支。

对于未及时调整的,市财政局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事务所(分所)和注册会计师向市财政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为做好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交流,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门负责年度报备及日常变更工作的联络人申请加入“天津注师行业管理服务”QQ群(群号:207067784),QQ群将采用实名制管理,每家事务所原则上只能申报2名联络人。日后遇联络人变更工作等情形,事务所应及时申请调换。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处 蒋大鹏

联系电话(传真):23303768

电子邮箱:tjkjc@vip.163.com

注师服务QQ群号:207067784。

201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抄送: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印发

━━━━━━━━━━━━━━━━━━━━━━━━━━━━━━━━━━━━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3486s ( Load:0.0026s Init:0.1128s Exec:0.2129s Template:0.0202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87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