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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审计署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甘肃省审计厅   查看:386

核心提示:(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部署,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甘肃省审计厅办公室文件

甘审办发〔2011〕101号

甘肃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转发

审计署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审计局、甘肃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

根据厅领导批示,现将《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印发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和《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印发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

审计纪律具体事项规定的通知

审廉字〔2011〕11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修订后的《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具体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八不准”审计纪律,确保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廉洁从审,促进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审办发〔2008〕1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全面、真实地告知被审计单位,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第三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八不准”审计纪律;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举报电话。

第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将“八不准”审计纪律连同审计通知书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及时将审计告知的内容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向被审计单位群众进行公示。

第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要认真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附件1)。署机关业务司及派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应于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登记表报送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特派办派出的审计组应于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登记表交本办兼职廉政监察员备案。

第七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兼职廉政监察员要认真填写《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附件2),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署机关业务司及派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各特派办派出的审计组向署党组派驻本办的纪检组长报告。

第八条 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和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登记表和报告表。

第九条 各单位发现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审计署,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查和处理。每年年终,要总结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的情况,向审计署报告。

第十条 实行审计廉政回访制度。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回访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廉政回访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

(四)审计组执行其他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署机关纪委、人教司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总结回访情况。特派办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组织,办公室、机关党委和人教处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开展回访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廉政回访可以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被审计单位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报告,并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达到一定的回访率。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回访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实施细则》(审办纪监发〔2000〕23号)、《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审纪发〔200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请点击下载)

2.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请点击下载)

主题词:监察 纪律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审计厅(局)。

审计署办公厅 2011年11月17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监发〔2011〕172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

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

活动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署关于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计署关于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

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具体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不准党员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现对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包括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不准与该领导干部主管审计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直接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任职的,不准在审计署及所属单位承揽社会审计业务,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其介绍社会审计业务。

四、不准在该领导干部所管辖的审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或者聘任的高级职务。

五、审计署各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该领导干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规定下发后,《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署机关及直属单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审纪监发〔2000〕95号)和《审计署关于将〈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署机关及直属单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延伸到处级干部中实施的通知》(审纪监发〔2001〕4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监察 干部 规定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审计厅(局)。

署内分送:署领导,总经济师,办公厅、驻署监察局(4)。

审计署办公厅 2011年11月17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监发〔2011〕1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

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修订后的《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组廉政建设,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组的派出机关要切实抓好审计组廉政建设,加强教育,从严管理,强化监督,不断增强审计人员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审计组廉政教育。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网络技术,开展审前警示、审中提醒和审后讲评,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意识;

(二)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纪律。进驻审计点后,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八不准”审计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三)检查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执行情况。离开审计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廉政意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现场廉政巡查、重点审计项目廉政检查和审后廉政回访;

(四)落实对外聘人员的纪律管理。加强对外聘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日常纪律管理,采取多种方式,使其充分知悉并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

(五)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除审计结束后向派出部门领导汇报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外,对审计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或可能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

第五条 审计组(4人〔含〕以上)要指定兼职廉政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廉政工作,办理具体廉政事项;

(二)密切关注审计组内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映;

(三)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致廉政风险的情况应及时制止,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四)注意发现审计组内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并以信息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恪守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忠于职守,依法审计:

(一)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采取回避、追加复核等相应措施;

(二)现场审计、延伸审计、核查重要事项和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以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必须保证2人以上,避免审计人员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三)不得隐瞒、变更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已经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部分实行或尚未实行外勤经费自理的单位应密切关注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费用支出情况,避免因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经济关系,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第八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关联的单位的宴请;

(二)不准入住明显高于外勤经费标准的豪华、涉外宾馆;

(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不准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和有价证券等;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七)不准在执行公务以外的时间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或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十)不准为个人或家属、亲友购买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股或未上市原始股票;

(十一)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友工作的要求;

(十二)不准利用审计权力和审计影响力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通过被审计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不准利用审计中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第八条各项规定的,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规定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三)和(五)项、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与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等挂钩。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按照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及审计组组长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在审计系统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负责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审纪监发〔1999〕1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监察 廉政 规定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总经济师,办公厅、驻署监察局(4)。

审计署办公厅 2011年11月17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中共审计署党组文件

审党发〔2011〕106号

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印发审计署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审计署党组

2011年11月21日

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从严治理审计队伍,促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审计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与审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审计署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部署,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审计计划权、审计实施权和审理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审计系统的行风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方面的作用;

(八)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和清正廉洁;

(九)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三)抓好署班子成员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

(四)督促署班子成员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六)支持驻署纪检组长协助署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案件查办工作;

(七)率先垂范,模范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八)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分管署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署党组书记、审计长抓好审计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署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三)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模范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七)完成署党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驻署纪检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署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向中央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协助署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向署党组提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署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贯彻署党组和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创新,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或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向分管署领导和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五)将作风建设作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实、高、新、严、细”的要求,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切实解决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认真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署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重视专(兼)职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支持其履行职责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设立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由纪检组长组织协调;没有设立派驻纪检组长的单位,要指定一名司局级干部负责。

第十条 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署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三)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五)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六)支持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的副职(含非领导职务)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贯彻落实署党组和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三)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提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署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对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所在单位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应报告署党组并提出相应建议;

(四)协助派驻单位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署机关有关部门除落实自身责任内容外,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办公厅负责政务公开牵头工作;负责严格控制会议、庆典和检查评比等活动;负责机关财务规范管理的有关工作;按审计署要求,了解或牵头组织调查影响审计公信力的事件。

(二)法规司负责规范审计权力运行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组织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际合作司负责落实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出国(境)团组,负责机关及所属人员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登记上交等工作。

(四)人事教育司负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党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干部人事法规制度,并组织开展巡视工作。

(五)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党务公开牵头工作;负责署机关各单位和派出审计局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机关作风建设、廉政检查以及查处处级(含)以下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等工作;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六)驻署监察局负责按照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署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牵头落实《审计署重点审计项目廉政检查实施办法》;查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及其他重要案件。

(七)机关服务局负责机关和特派办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重大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严格执行,署机关及派出局礼品、礼金等登记与上交管理,执行住房制度及领导干部用车、配车规定,落实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等工作。

(八)各业务司和派出机构负责落实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署提出的年度反腐倡廉任务分工。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设立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和驻署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为办公厅、法规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驻署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驻署纪检组组长负责,日常工作由驻署监察局承担。

第十五条 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署机关各单位及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并征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工作一般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覆盖面为100%。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为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年度考核中的党风廉政建设部分。

第十九条 在年度审计工作会上、审计工作安排和党建工作安排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统一安排部署;考核检查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审计业务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署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每年应参照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发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报署分管领导和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人事教育部门协助同级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也可抽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人事教育司在组织巡视工作时,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将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巡视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执行有关规定不严,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审计纪律、廉政规定、财经制度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审计、财经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审计权力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不认真对待派驻纪检组长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发生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对各单位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其予以纠正。各单位责任追究情况应及时报告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特派员办事处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印发的《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审党发〔1999〕10号)、2000年印发的《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审廉字〔2000〕1号)和2003年印发的《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审廉字〔2003〕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党组 监察 廉政建设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审计厅(局)。

审计署办公厅 2011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5份

(只发电子文件)

(此件发至县级审计局)

主题词:文秘工作 审计 通知

厅内分送:厅领导,存(3)。

甘肃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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