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盐酸雾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机构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审查,定期向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聊城利盈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聊城利盈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关于加工产品件镀锌中心建设项目申请环评批复的报告》 (聊利发〔201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我厅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且已投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已查处。为新建项目,属备案制(莘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号:1315040065),位于莘县河店镇工业聚集区内,占地面积19.9亩。主要建设2条滚镀生产线和1条挂镀生产线,配套建设办公楼、仓库、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辅助工程。达产后可加工镀锌产品件3万t/a,其中加工汽车、电动车五金配件1.2万t/a,平垫1.8万t/a。用电由河店镇供电所提供,供水依托区内供水管网,生产过程中加热均采取电加热方式,不新上锅炉。项目总投资12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0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莘县河店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莘环审〔2013〕84号)的要求。
本项目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总量符合我厅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全面落实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强化各类生产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分别在3条电镀生产线的酸洗槽、化学除油槽、电解除油槽设置槽边收集系统和槽顶收集系统,2条滚镀生产线共用1套废气吸收塔,挂镀生产线用1套废气吸收塔,废气吸收塔采用碱液吸收,净化效率约为90%,生产过程中收集的氯化氢和碱雾经废气吸收塔处理后汇集到1根高15m、内径0.30m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要求。
强化生产车间酸雾等各类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控制其无组织排放。盐酸雾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优化污水处理方案,生产废水立足于回用。含锌废水经预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电解除油和中和后水洗工段,其余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含铬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设施排口总铬、总铅等一类重金属浓度须符合《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表1一级标准要求。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一类重金属总铬、总铅浓度达到《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表1一级标准(总铬
对电镀生产车间等生产区地面、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排污管道、固废储存场所等设施采取严格防渗、防腐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工作。电镀过程产生的各种废槽液、电镀槽槽渣和各生产废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加强各类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实施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
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四)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施工期各厂界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
(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厂内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建立和完善污水收集设施,建设规模适当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与当地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六)项目经污水处理厂外排环境COD、氨氮、总锌、总铬、总铅分别控制在4.27t/a、0.43t/a、0.0094t/a、0.0083t/a、0.000081t/a之内。
(七)该项目生产车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该范围内没有敏感点。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该范围内用地规划控制,不得规划、建设住宅等环境空气敏感建筑物。
(八)强化厂区绿化工作,优先选择对污染物适耐受树种,并注意乔、灌及草本植物配置,在厂区与居民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足够高度的乔木隔离林带,最大限度提高绿化率。
(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建设单位须具备总铬、总锌、总铅等特征废水污染物自主监测能力,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一)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机构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审查,定期向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项目竣工后,向我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和环境监理报告,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三)在3个月试生产期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在该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厅备案。
五、由聊城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聊城市环保局和莘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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