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年度工作要点和教育厅语言文字处2014年目标任务,决定2014在全省开展第四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4.教育厅组织评估。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年度工作要点和教育厅语言文字处2014年目标任务,决定2014在全省开展第四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在各地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2014年5月至6月,评出第四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教育厅颁发铜牌。
二、评估依据和要求 依据《河南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估。量化评估结果,高校得分不低于90分,中小学得分不低于95分,幼儿园得分不低于70分,方能评为省级示范校。
三、评估组组成 由教育厅组织若干评估小组,成员由语言文字专家组成。
四、评估程序 1.申报学校(园)自查自评。各申报学校根据《标准》要求准备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上报市、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接受评估申请。
2.各市、县组织初评。市、县依据《标准》,在对申报学校创建工作加强指导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申报学校创建工作初评。
3.各市、县教育局,从本地示范校中按省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学校,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直接报教育厅语言文字处,报送材料包括:市、县教育局的申请报告、学校的自评报告(含自查评分表)和申报表(附件2),省属高校、厅直属学校的申请报告、自评报告(含自查评分表)和申报表(附件2)。申报材料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过期不再接收申报。
4.教育厅组织评估
(1)教育厅根据各市、县、省属高校、厅直学校报送情况,研究确定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2)评估组对申报学校实地进行检查评估。
(3)评估过程:各市、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介绍本地申报学校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情况;申报学校分管领导汇报主要工作;评估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接受评估的学校应根据评估组要求,在材料准备、师生调动等方面积极配合,为检查评估工作提供方便。
(4)评估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细,对照《标准》进行评估,并对每一所被评估学校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5)教育厅对评估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被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评估过程中发现受评估学校(幼儿园)有弄虚作假者或命名后工作明显退步的单位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教育厅语言文字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D区816
邮编:450018
联系人:李伟民
电话:0371—69691759
邮箱:yuweiban2008@163.com
附件:1.河南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2.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3.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额分配一览表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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