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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4年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3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查看:229

核心提示:项目院校要在学校网站开设专栏公示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数据”、“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等。6.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结论说明。

教高〔2014〕199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4年验收工作的通知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4年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3号)(以下简称两部“验收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1年度启动建设的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目的

  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验收的目的是总结成果、发现问题、整改提高、示范推广,为国家验收做好准备。

二、验收程序和方法

  验收工作按照两部“验收通知”精神,以检验任务书完成情况为基础,注重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经验总结,同时关注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效果的评价。

(一)院校总结

项目院校在自我总结阶段,需按照两部“验收通知”要求,完成如下总结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数据”;

3.《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

5.《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

项目院校要在4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含电子稿)上报教育厅、财政厅。

(二)网上公示

项目院校要在学校网站开设专栏公示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数据”、“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等。上述材料要于5月15日前上传到学校公网的公示专栏(不得设置浏览密码),同时将链接网址发到教育部实施工作办公室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

教育厅、财政厅选派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委托专家组具体实施现场考察工作。专家组在认真查阅学校提交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听、看、查、访”等方法进行现场考察。“听”主要听取学校汇报和专业汇报,学校汇报时间为30分钟,每专业汇报时间为20分钟;“看”主要是对实验实训条件进行实地察看;“查”主要是核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访”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法了解骨干院校建设情况。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对考察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结论建议,同时反馈给项目院校。

考察定于5月上旬进行,考察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组名单、进校时间另行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0日

教职成厅函〔2014〕3号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4年

验收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有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要求,教育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决定对2011年启动建设的3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据“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建设原则,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照“院校总结、省级验收、两部验收”的程序进行。验收工作以检验任务书完成情况为基础,注重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经验总结,同时关注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效果的评价。

有关部门、项目院校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在总结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推动项目院校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固化相关成果,带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项目验收工作要求详见附件1,项目验收评议指标详见附件2。

二、验收程序

  (一)院校总结

1.撰写项目院校总结报告。项目院校会同举办方,对照两部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自查,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2.填报建设过程监控数据。填写《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详见附件3),提交“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V2.13版)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数据”(以下简称专业平台,填报说明详见附件4),为验收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3.宣传展示建设成果。项目院校及举办方总结提炼建设成果,在学校示范建设网站开辟专栏集中展示,同时制作8分钟的“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

(二)省级验收

1.开展项目资金审计。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院校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分学校出具《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

2.组织本地区验收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访谈座谈、现场考察等方式,借助省级验收支持系统,对项目完成的程度、质量、建设效果等进行审核,并撰写《验收申请》(附省级验收意见)。《验收申请》即视为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项目院校的省级验收证明。

3.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省级验收基础上,联合向两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申请》、分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以及分学校项目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说明详见附件5)。

(三)两部验收

两部验收包括公示评价、资金执行情况核查、抽查、综合评议等环节。

1.公示评价。项目院校验收材料将在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同时,项目院校须在本校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公示相关材料。公示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及“骨干高职院校示范建设成果展示视频”等。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工作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对公示材料的实名举报。

2.资金执行情况核查。公示期间,两部组织专家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不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3.抽查。实施工作办公室将随机抽取5所项目院校现场考查。考查意见供综合评议参考。

4.综合评议。两部组织专家根据评价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结合资金执行情况核查和抽查结果,分校做出验收结论。

三、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四个等级(详见附件6),验收结果主动公开。

四、时间要求

  1.3月30日前,实施工作办公室委托专业平台研制并上线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省级验收支持系统。项目院校须登录系统,填报《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并按照本省验收时间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和“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制作技术要求详见附件7)。省级用户可登录系统查验本省项目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和立项专业平台数据。省级用户登录账号及密码另发。

2.有关省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5月10日前完成省级验收工作,并于5月30日前将《验收申请》(加盖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公章,附验收意见)、《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加盖专业审计机构公章)、《项目总结报告》(加盖项目院校公章)和《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加盖项目院校及举办方公章,含佐证材料)各10份报送至实施工作办公室。

3.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院校,请于5月15日前将项目总结相关材料上传至本校公网公示专栏(不得设置浏览密码),并将链接网址发送至实施工作办公室电子信箱。5月18日起,公示相关材料。

五、联系方式

  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教育部职成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联系电话:010-66096232(传真)

联系人:任占营,童卫军,王博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本文可在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下载。

附件:1.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要求

2.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评议指标

3.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

4.专业平台数据填报说明

5.项目院校总结材料说明

6.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结论说明

7.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制作技术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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