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加强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业务,促进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银发〔2006〕40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银发〔2013〕243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实
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业务,促进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银发〔2006〕40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银发〔2013〕243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在四川省从事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级主要指已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对参与四川省信贷市场的借款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主体,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客观的评级方法,按合理、规范的评级程序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做出分析评价,向评级结果的使用者提供整合分析后信用信息的业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在四川省从事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以上证照原件。
(二)公司章程。
(三)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2.信用评级方法规则;
3.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
4.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5.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
6.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
7.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
8.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
9.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10.违约率检验制度;
11.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最近所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须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五)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评级机构若在四川省辖内市州设有分支机构,需同时提供该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含评级总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
(七)业务范围及执业能力情况说明。
(八)信用评审委员会、评级人员详细名单。提供评级总监、评级小组负责人及评级分析师资格证明材料。
(九)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非法人信用评级机构在提交上述材料时,财务报告可不审计,公司章程、制度等执行总公司要求的应提供总公司相关材料。
第五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核验,对要件齐全且与现场核验一致的信用评级机构,发放《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见附件),并书面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第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或有关登记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变更后的备案资料:
(一)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公场所、前五名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等相关事项中一项或多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分立与合并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可注销其备案: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布终止;
(二)自行终止在四川省开展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二)根据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制定信用评级方法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三)信用等级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评级规范,以简单、直观的符号反映被评对象债务的违约可能性及清偿程度;
(四)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信贷评级方法和程序,并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级,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五)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被评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信用评级程序:
(一)被评对象与信用评级机构当事双方签订评级合同,支付评估费。
(二)信用评级机构收到被评对象提供的资料、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审核,并就被评对象经营及财务状况组织现场调查和访谈。
(三)信用评级机构综合搜集到的与被评对象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加工分析后提出信用评级报告书。
(四)信用评级机构召开内部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等级。
(五)首次评级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被评对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六)信用评级结果由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信用等级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七)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被评对象。变更后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除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外,还应在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信用等级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应每6个月跟踪评级一次。
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可接受被评对象以外的第三方委托,对被评对象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评级费用可向委托方收取;评级程序可在本办法第九条基础上,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侵犯被评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二)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三)同被评对象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四)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五)未经被评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为委托人提供担保;
(七)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评级资料档案管理,评级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评级协议书、收费单据、资料清单、访谈记录、三级审核、专家评审会记录、跟踪评级材料等。评级资料以纸质形式保存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以电子文档数据库方式保存的应予以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评级机构统计报表、工作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全文、跟踪评级安排及跟踪评级报告等人民银行要求的书面及电子材料。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和评级异议处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公开工作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评级异议。如被评对象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信用评级机构应予以复评。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被评对象的义务和权利,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评级所需数据、资料、文件,配合评级机构现场调查、访谈客户、跟踪评级等,对评级机构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况向人民银行进行举报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四川省各市州人民银行根据分行授权对辖内作业评级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建立健全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统计监测制度,及时将已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纳入信用评级机构统计报表统计范围,并对其上报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加强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信息和评级数据的电子化管理。
备案评级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应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报备收费凭证扫描件、违约率报文(仅法人评级机构)、评级报告批量导入模板表、评级报告电子版、小贷和担保评级统计报表;下一季度7日前上报信贷市场评级季报;每年12月7日前上报信用评级机构年终工作报告,每年4月25日前上报上年信用评级机构财务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向总行提出备案信用评级机构接入信用评级违约率检验系统的申请,组织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做好接入信用评级违约率检验系统的技术准备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建立信贷市场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总行指导下,定期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违约率检验,并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备案信用评级机构的违约率结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立以银行等信用评级使用方为主体的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评级报告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信用评级报告质量评审。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四川省各市州人民银行组织开展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发现的问题,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制度,综合评级行为规范、评级质量、信息报送、评级业务量、评级使用方评价等因素,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适时对政府部门、银行机构、行业协会等披露评级机构备案情况、质量评审、现场核查、统计监测、综合评价等信息,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跨部门正向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信用评级机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各市州人民银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信息披露等处理,并通报有关政府部门、银行机构和行业协会。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应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组织章程,明确入会标准,加强会员间联合与协作,规范会员信用评级行为,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推动四川省信贷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行业自律组织接受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业务指导。组织会员学习领会国家相关法规及政策精神,及时传达人民银行监管要求;配合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开展理论和政策研究,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政策的制订提供决策咨询及合理化建议;推动各有关部门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发挥信用评级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二十八条 行业自律组织要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制订并组织实施信贷市场信用评级行业的行规、行约,拟订评级制度、内控机制、合同范本,规范执业责任、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障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二十九条 行业自律组织要引进与借鉴国内外评级理论与方法,开发适应四川信贷市场特点的评级产品;研究、开发、修订统一的评级参考标准,使评级结论更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条 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沟通信息,组织培训评级人才,举办理论、业务、技术讲座、研讨会或经验交流会,开展对外学习交流考察活动。
第三十一条 行业自律组织可开展对外咨询服务,出版书刊资料,开放和利用信息资源,统一整个行业的对外宣传。
第三十二条 行业自律组织要组织评级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高管、分析师、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履历以及评级作业流程、质量控制标准,可建立自律组织网站,公开评级报告摘要或评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评级失范的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要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自律组织应公开谴责和加强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行业自律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备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报告行业自律情况,包括年终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使用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四川省信贷市场评级机构备案证
附
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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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已对你单位在四川省开展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进行备案。特发此证。
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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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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