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川依法行政办函[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四川省司法厅对2009年以前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
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川依法行政办函[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四川省司法厅对2009年以前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等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为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废止(见附件2)
三、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关于推进全省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和强化管理的意见》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3)。
四、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关于印发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见附件4)。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上述需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在修订文件发布之前有效期为二年,发布之后则自动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4:需要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司法厅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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