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银行卡收单业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四川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银行卡收单业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银行卡收单机构(以下简称“收单机构”)在四川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收单机构包括省内法人收单机构和省外法人收单机构在川分支机构。本细则所称收单业务是指为注册地或经营地在四川省内的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的银行卡受理和资金结算服务。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四条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指收单机构在开展收单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特约商户身份识别制度,全面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行业职业、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商户及其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商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情况,做好特约商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
第五条 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要采取面谈、上门、电话等方式访问申请商户,并与申请商户面对面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不得拓展实名审核存在疑点的特约商户。
第七条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至少要审核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一)商户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有收单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材料。
(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培训,方式是指现场培训,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与银行卡业务相关的政策规定;
(二)银行卡基本知识及风险防范;
(三)受理银行卡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四)机具使用及安全管理机制;
(五)清算、对账和调账流程;
(六)特约商户基本权利和义务;
(七)各类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培训工作原则上由银行卡收单业务培训师负责完成。银行卡收单业务培训师相关工作由四川省银行卡业协会另行组织。
第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收单机构必须在四川省内成立合法营业机构后,才能对省内的实体特约商户开展收单业务。对于与收单机构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的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特约商户,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应当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加以明确。
前款所称“合法营业机构”,是指金融许可证记载可从事银行卡业务的银行机构和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完成备案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还应当遵守《四川省支付机构市州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银发〔2013〕130号)的规定。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七条所称“有关规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应当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明确约定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的可靠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在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时,收单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正式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可视情况适时调整,不得人为随意突破。对处于相似行业、区域的网络特约商户和实体特约商户,前者的风险评级标准应当严于后者。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对于实体特约商户,至少每半年亲自现场检查一次,对于网络特约商户,要视情况适当提高检查频率。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建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实行不同等级的审批权限管理,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当已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的检测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认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未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发送交易信息,银行卡清算机构或发卡银行应当拒绝受理。情节严重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或发卡银行应当停止与该收单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收单机构应确保刷卡签购单等银行卡交易凭证或电子记录准确反映收单机构名称、特约商户名称及编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编码、经屏蔽处理的银行卡卡号、交易类型、交易时间及金额等内容。对于直接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商户信息,不得以收单机构、外包机构或网络交易平台等有关信息进行代替。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发卡银行应当主动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收单机构应在此前提下,与发卡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落实《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要求:
(一)交易前置终端或系统不得存储持卡人相关信息;
(二)服务器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
(三)严格对服务器进行基线安全配置;
(四)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和责任;
(五)对于因特殊业务需要且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对敏感信息严格加密。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申请设置和变更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收单机构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本细则第六、第七条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于特约商户使用其指定的、与之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账户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并留存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当选择已在四川省银行卡业协会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收单业务的管理要求,落实本地化经营和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单独拟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应当要求外包服务机构不得转让、转包业务,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应当通过正式协议方式加以明确。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分别制定管理办法;
(二)使用相对独立的业务系统;
(三)分别制定业务流程、操作办法和风险管理措施;
(四)分别设置部门和岗位;
(五)分别保管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四川省内组织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成员管理、外部监督等多层级收单业务管理体系,由不同主体分别加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各市州、县级人民银行分别负责对四川省内和各自辖内收单机构、收单业务实施行政监管。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银行卡业协会作为四川省银行卡行业自律组织,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指导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收单机构、外包服务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加入四川省银行卡业协会,成为会员,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完成各项自律管理工作。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管理,在权限范围内督促成员单位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收单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不定期组织内部检查,银行卡行业自律组织可不定期组织自律检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报送上年度专项报告,全面报告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收单机构组织架构、上年度收单业务运营状况、创新业务、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和使用、外包业务、风险管理等情况及下一步业务发展规划。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省银行卡业协会报告其依据自身业务规则,对收单机构市场违规的处置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银行卡业协会应当牵头建立四川省银行卡业务投诉机制,设立多种投诉渠道,受理单位和个人关于四川省内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银行机构拟在四川省内开办收单业务,应当及时向属地人民银行报告。支付机构拟在四川省内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提前完成报备后方能开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拟为四川省内收单机构开展服务,应当按照四川省银行卡业协会关于银行卡专业化服务的相关要求,提前完成报备后方能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 对于《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所涉及的情况,收单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属地人民银行报告。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的创新转接业务,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报告。
第五章 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四川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情况,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综合运用约谈告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建议更换管理人员、建议银行卡清算机构停止转接等多种手段加以管理。
对于支付机构“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适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银行卡业协会在自律工作中发现违规线索或收到投诉后,可对有关单位开展自律调查。被调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成员单位出现突出违规情形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三十四条 收单机构出现重大违规行为,造成重大资金损失或形成恶劣社会影响时,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银行卡业协会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四川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业规范、银行卡专业化服务管理规范等自律性规定,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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