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和省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后的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2〕4号)精神,现将涉及水利部门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和省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后的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2〕4号)精神,现将涉及水利部门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严禁擅自保留或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水行政许可审批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1、保留的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
2、取消和调整的水行政审批事项
湖北省水利厅
2012年8月30日
附件1
保留的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省级审批范围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在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干流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800万立方米以上;在其他河流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米以上; 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以上; 3、水电总装机0.5万千瓦以上; 4、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5、在省政府或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取水许可: 1、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 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 3、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年取水量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 4、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5、在省政府或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
该项为原“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两项合并。 |
2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同时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取水许可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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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乙级) |
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
甲级由水利部审批。 |
4 |
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 |
省厅直管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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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1、需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需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3、省级需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水利部委托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 |
该项为原“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两项合并。
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
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由中央、省级投资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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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审批 |
1、建设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及水电站等水工程设施,具体有:新建、扩建水库和水电站工程,新建、扩建拦河闸坝工程,新建堤防或改变堤线缩窄了河道的工程,河流改道或河道归并工程、河湖连通等水域联通工程,蓄滞洪工程等。 2、防洪影响范围跨市(州、林区)行政区划的水工程(含防洪影响范围涉及长江干流及荆南四河,汉江干流及东荆河,以及沮漳河、汉北河、府环河等重要中小河流干流的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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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除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以外的,在省内长江、汉江及重要支流洪泛区或蓄滞洪区内,或在跨市(州)洪泛区、大中型水库、重点湖泊管理范围,非水利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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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
除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以外的,省内长江、汉江干流和荆南四河及长江和汉江重要一级支流河口段,跨市(州)河流、省际边界河流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
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需进行防洪评价。 |
10 |
河道采砂许可 |
1、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 2、 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东荆河、荆南四河(藕池河,虎渡河,松东、松西河)采砂,跨市(州)级行政区域河流特殊河段、特殊时期的采砂。 |
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以及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由长江委审批。 |
11 |
※水利水电工程调度规程审批 |
全省大型水库。 |
非许可审批项目 |
12 |
※水利水电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审批 |
由省防指调度的水库、水电站、拦河坝等水利水电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 |
非许可审批项目 |
注:前注※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附件2
取消和调整的水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1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合并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 |
|
3 |
大型水库注册登记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7号) |
取 消 |
4 |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合并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
抄送:水利部,长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审改办。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