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保障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ZJSP10-2014-0005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民低[2014]8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5元调整为1215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为1090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75元调整为745元。
上述补助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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