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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印刷企业 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查看:875

核心提示:(四)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本地区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报告、《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附件2)、《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及被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在开展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局印刷发行司联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推动印刷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机关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发〔2013〕79号)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行业指导管理,推动我国印刷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今年是“十二五”时期的收官之年,要通过年度核验工作,掌握印刷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情况,以及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的新情况;认真落实“宽进严管”总体要求,淘汰严重违规和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印刷企业分类评估机制,加强对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核验,以真正“巩固”示范企业的“示范性”,充分发挥引导辐射作用;加强对行业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为企业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4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年度核验的工作程序

(一)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

(三)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企业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四)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本地区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报告、《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附件2)、《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及被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

四、核验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一)《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实施数字印刷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兼并重组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互联网的影响;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和自查报告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今年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加强审核严格执行核验条件。

充分发挥年度核验工作的事后监管作用,加强审核把关,核验中严格执行准予核验条件,避免年度核验沦为形式。对存在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企业,一定要暂缓通过年度核验。对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违法企业、对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企业,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取消年度核验的企业名单及存在的问题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年度核验工作是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监管手段。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组织各地市管理部门,对本省(区、市)2%左右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违规、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对日常监管中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强抽查的力度。各地还要加快网上年度核验平台的建设。印刷管理部门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信息的互通。

(三)现场核验国家示范企业。

北京等19个已经认定了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地区(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4),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年度核验期内,上门对已认定的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工作对照《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要通过考评掌握企业的实际状况及发展动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统计企业近三年的产值等数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

(四)统筹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将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上报数据要保持一致。统计年报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可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查询。各地印刷管理部门要主动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督促印刷企业认真做好2015年统计年报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细则。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真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二)各印刷企业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送至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工作总结要包括:1.核验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3.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4.当地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5.当地数字印刷发展的情况;6.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7.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8.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个别省份按地方有关规定,恰逢2015年不开展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的,也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将《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

总局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开展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在开展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局印刷发行司联系。

附件: 1.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2.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

3.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4.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名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联系人:张迁平、付东

电 话:010-83138525,83138697

传 真:010-83138696

电子信箱:ysfz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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