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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326号

发布日期:2015-01-09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237

核心提示: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玉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3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三、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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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玉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3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提成2300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3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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