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陕建法发〔2015〕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行政相对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4日。
陕建法发〔201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行政相对人: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50号),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有4项,具体项目见附表。为做好取消调整的落实承接工作,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函〔2014〕321号)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从国务院发文之日起,一律取消相应的申报和初审环节,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并与有关部门加强衔接,确保承接工作落实到位。
附表:国务院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涉及住建部门具体项目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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