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资金  寻找资金  正文

关于同意中核四○四有限公司开展废旧铯-137放射源再利用活动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5-01-0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查看:238

核心提示: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关于同意中核四○四有限公司开展废旧铯-137放射源再利用活动的复函。一、你公司申请对废旧铯-137放射源进行再利用,采取对回收源清洗去污后外包新壳的方式重新制作放射源。二、我部同意你公司按所报方案,在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源生产场所,由有资质的辐射工作人员从事铯-137放射源再利用工作。

文  号: 环办函[2014]1849号 主 题 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1849号

关于同意中核四○四有限公司开展废旧铯-137放射源再利用活动的复函

中核四○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废旧放射源再利用活动的请示》(公司安发〔2014〕39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申请对废旧铯-137放射源进行再利用,采取对回收源清洗去污后外包新壳的方式重新制作放射源。该活动符合国家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有助于减少废旧放射源的数量,减轻收贮压力,促进废物减量和资源节约,更好地保护环境。

二、我部同意你公司按所报方案,在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源生产场所,由有资质的辐射工作人员从事铯-137放射源再利用工作。

三、你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再利用工作:

(一)再利用生产的放射源必须严格按照新源标准检验合格才能出厂销售;

(二)建立放射源再利用台账,确保消耗的旧源、生产的新源账目清晰,新源与旧源的编码、标号一一对应;

(三)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再利用台账报我部及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备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抄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6990s ( Load:0.0024s Init:0.3806s Exec:0.2944s Template:0.0216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76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