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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1-12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386

核心提示:一、为什么要出台《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答:依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人社局发〔2014〕42号)规定:神经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十二类病种,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答:可以。

一、为什么要出台《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

答:一是适应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病退鉴定程序,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三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等条件,都可以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三、哪些病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答:依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人社局发〔2014〕42号)规定:神经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十二类病种,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四、什么是医疗期满和医疗终结?

答:医疗期满是指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病人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其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医疗终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认职工是否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五、申请人申请参加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须提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完整的病史资料复印件等。

六、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什么时候申报?一年申报几次?

答:目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采取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3月份或4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可到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咨询。另外,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无效复发转移、各种原因所致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在劳鉴办确定的鉴定工作时间段内每月申报一次。

七、材料上报以后,什么时候能安排鉴定?

答: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病退鉴定“三级审核和公示”制度,即: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区县劳鉴办、市劳鉴办三级审核和公示制度,保证鉴定工作全程公开。用人单位和存档机构、市、区县劳鉴办完成审核、公示等工作程序,共需3个月左右时间。目前,鉴定阶段一般都集中在8、9、10、11四个月之间。

八、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人社局发〔2014〕42号)等国家和我市标准。

九、申请人因故或病情危重无法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到场鉴定怎么办?

答:申请人或直系亲属可向所在区县劳鉴办申请变更医学检查和鉴定时间。

十、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复核?

答:申请人对鉴定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可以向区县劳鉴办申报鉴定复核,区县劳鉴办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劳鉴办。

(一)申请人病、伤残在鉴定后出现加重或新的并发症,能够提供加重或新并发症的住院病历;

(二)申请人病、伤残在申报过程中有重大疾病遗漏,能够提供遗漏疾病的住院病历;

(三)申请人申请鉴定病种与实际鉴定病种不一致。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能否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答:可以。具体办法可以参照《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十二、《暂行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自2015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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