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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353号

发布日期:2015-01-09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221

核心提示: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陆叶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3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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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陆叶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3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的工资225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期间的报销款62.50元;

三、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14年11月3日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14年11月3日、11月10日至11月24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37.1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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