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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8  来源: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查看:39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公告管理工作,工信部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组织做好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报受理等工作。二、焦化行业公告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辽经信产业〔2014〕338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公告管理工作,工信部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做好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报受理等工作。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修订)》和《通知》相关要求,组织本市具备条件的企业做好准入公告申报及公告内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工作。

各市需做好材料受理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照《通知》中具体材料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企业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及本市同意企业相关申报的正式申请文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我委将依据准入条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申报涉及的表格等材料电子版请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下载。请各市做好定期申报工作,不再另行通知。

二、焦化行业公告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不符合准入条件等要求的公告内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严格要求整改,甚至撤销其公告资格。请各市加强焦化行业公告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宣贯工作,确保准入条件和《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联系人:产业政策处 田继文

联系电话:024-86895724 86894192(传真)

电子邮箱:lncyzcc@vip.sina.com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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