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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免去姚凤才等七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1-09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查看:381

核心提示:请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谢正新、卓桂英两人的公证员执业证上缴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去河北省姚凤才,上海市姚正阳、张舜祺,浙江省卢超群、刘春丽,福建省卓桂英、谢正新等七人的公证员职务。

厦门市司法局、闽江公证处:

现将《司法部关于免去姚凤才等七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司发通〔2014〕1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谢正新、卓桂英两人的公证员执业证上缴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

2014年12月29日

司法部关于免去姚凤才等七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司发通〔2014〕141号

河北、上海、浙江、福建司法厅(局):

《关于免去姚凤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冀司〔2014〕128号)、《关于提请免去姚正阳等2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沪司〔2014〕190号)、《关于提请免去卢超群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浙司〔2014〕101号)、《关于提请免去刘春丽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浙司〔2014〕 107号)和《关于提请免去卓桂英 谢正新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14〕 26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去河北省姚凤才,上海市姚正阳、张舜祺,浙江省卢超群、刘春丽,福建省卓桂英、谢正新等七人的公证员职务。

司法部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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