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资金  融资项目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关于全面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分批内销享受优惠税率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1-08  来源:广州海关   查看:19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入推进上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后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入推进上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扩大至各个直属海关所辖区域(场所)。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办理。

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后实施。

三、对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如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1997s ( Load:0.0027s Init:0.0086s Exec:0.1655s Template:0.0229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82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