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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4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查看:226

核心提示: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及其科学的方法、标准、程序,对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业绩、效率、效果等进行评估与管理,促进绩效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的过程,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评估、绩效结果运用等。单位建设。

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提高工作绩效,强化事业单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职能履行,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对农业部中心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及其科学的方法、标准、程序,对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业绩、效率、效果等进行评估与管理,促进绩效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的过程,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评估、绩效结果运用等。

第三条 绩效管理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综合运用科学管理的理念,改进管理方式,促进职责履行,增强支撑保障作用,全面提高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部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过程;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分类管理、简便易行;

(四)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绩效管理由农业部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农业部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绩效办”)负责指导协调,归口管理司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部长任组长,驻部纪检组组长、办公厅主任、人事劳动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其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审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三)审核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建议;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部绩效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与评估方案;

(二)审核《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三)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绩效管理中的申诉;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重大问题调研;

(六)负责绩效管理宣传培训、信息统计和分析;

(七)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司局应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本司局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承担本司局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

(二)指导本司局归口管理事业单位制定《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审核后报部绩效办;

(三)负责本司局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督促检查;

(四)承担本司局归口管理事业单位年终绩效评估工作,审核汇总其绩效管理年终评估结果和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并报部绩效办;

(五)负责本司局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的绩效管理结果反馈和整改督促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人事处或其他责任处室)牵头组织实施,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绩效管理内容

第十条 绩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职责履行、自身建设和满意度测评三项,争优创新、违规失职作为附加内容。

第十一条 职责履行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农业部重要工作任务分工,履行法定职责及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等情况。

第十二条 自身建设是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内部管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满意度测评是指对绩效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测评,包括分管部领导测评、归口管理司局班子成员测评、综合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测评。机关服务局满意度测评包括分管部领导测评、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测评。

第十四条 争优是指当年度获得重要表彰奖励等情况。创新是指围绕各自职能职责在政策、法规、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情况。

第十五条 违规失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因失职渎职被行政问责,以及因工作失误或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及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第四章 绩效计划与指标

第十六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是开展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应充分体现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和部党组中心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起草,并按程序报批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计划是对农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事业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部重点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等的分解和细化。《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内容主要包括职责履行中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以及在自身建设方面的预期成效。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由归口管理司局指导事业单位起草,报部绩效办审核,经分管部领导和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分管部领导、归口管理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一式四份,分管部领导、归口管理司局、本单位和部绩效办各保存一份)。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是对《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的细化,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管理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责任处室等,指标内容保持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绩效指标原则上分三级设置。一级指标三个,分别是职责履行、自身建设和满意度测评。二级指标是事业单位承担的农业部重点工作任务和履行本单位法定职责的重点工作;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细化分解,每项三级指标对应一项具体工作任务,并落实到承办处室,实现精细化管理。三级指标应当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当提出可衡量的标准。

第二十条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由归口管理司局指导事业单位制定,报部绩效办审核,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部绩效办统一下达。《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编写的具体要求和格式由部绩效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起草、签署或下达,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的,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对绩效目标实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可在年终评估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第五章 绩效实施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签署、下达后,要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工作部署,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司局应当加强与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的绩效沟通,做好指导服务,组织开展日常检查、中期评估和年终评估,加强过程管理,协助解决绩效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年终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按照农业部《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方案》要求,由归口管理司局具体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司局应成立评估小组,由司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从司局或相关事业单位抽调组成。

第二十六条 年终评估结果分值110分,其中,职责履行65分,自身建设20分,满意度测评15分,争优创新10分。设立违规失职减分,分值不超过10分。

第二十七条 年终评估根据评估内容的性质分别采取下列方法:

(一)职责履行和自身建设根据《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指标评估。指标评估采取“基础分+效果分”的办法,完成指标可得该指标分值90%的基础分,其余10%按照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分档赋分。

(二)满意度测评采取打分评价的方式进行,根据相关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三)争优创新和违规失职根据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年终评估时间从当年12月中旬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结束。评估程序包括自我评估、评估小组核实、部绩效办复核汇总、领导小组审核、部党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作出评价,并将实际取得的结果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赋分,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提交归口管理司局成立的评估小组。

第三十条 评估小组对事业单位的年度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提出评估结果建议,报部绩效办。部绩效办汇总各司局的评估结果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部党组审定。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按得分高低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优秀档次原则上按40%的比例掌握且得分应当在99分以上;良好档次为得分在88分(含)以上、未进入优秀档次的;一般档次为得分在66分(含)至88分的;较差档次为得分在66分以下的。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档次:

(一)领导班子集体严重违纪违规的,或单位当年有3人次(含)以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三)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留党察看或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四)单位发生违反作风建设,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事)件,造成比较恶劣影响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五)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审计问题、安全生产事故和泄密事件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第三十三条 评估结果经部党组审定后,由归口管理司局反馈事业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相关事业单位应将绩效改进建议列入下一年度绩效指标体系中,并进行整改,促进绩效持续提升。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归口管理司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归口管理司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需向复核申请事业单位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经部绩效办审核同意后反馈评估结果。

第三十五条 评估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六章 绩效结果运用及改进

第三十六条 年终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事业单位,在农业部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三年为优秀档次的,授予“农业部绩效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年终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下达单位工资总额、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年终评估结果为较差档次的,由分管部领导对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结合班子考核、干部考察情况对领导班子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绩效管理各项信息,包括绩效计划任务书、指标体系、过程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等,全部在农业部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九条 部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管理情况和年终评估结果,形成《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年度绩效管理报告》,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绩效管理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绩效管理制度,可在院属研究所范围内单独组织开展绩效管理,院本级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对内设处室开展绩效管理,制定本单位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具体做法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职责履行及自身建设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职责履行和自身建设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责履行是指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法定职责、承担部党组中心工作及完成主要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的绩效管理与评估。该部分分值为65分。

自身建设是指事业单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绩效管理与评估。该部分分值为20分。

第三条 指标设置原则。

(一)职责履行指标设置。

职责履行指标分三级设置。一级指标名称为“职责履行”。二级指标为事业单位承担农业部重点工作和履行本单位法定职责的重点工作,应包括以下事项:

1.以农业部文件、督查通知等形式分工落实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2.归口管理司局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3.立项分解到本单位牵头或负责为农民和部系统干部职工办理的实事;

4.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制定情况及职责履行、任务落实过程表现情况;

5.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公益服务、生产经营等其他重点工作内容。

二级指标应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简单明了,避免重复。

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细化分解,每项三级指标对应一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承办处室。三级指标应尽量量化,并设置明确评分标准。关于量化标准,党中央、国务院或部党组有明确目标要求的,以要求为准;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或前三年平均水平。

(二)自身建设指标设置。

自身建设指标分三级设置。一级指标为“自身建设”。二级指标由“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完善内部管理”四项构成。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应包括把握政治方向、强化理论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内容。

2. 党建工作应包括落实党建责任制、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党内生活、思想政治工作等内容。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应包括科学有效预防腐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内容。

4.完善内部管理应包括健全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和强化安全保密工作等内容。

第四条 过程管理。

(一)日常检查。事业单位应建立绩效管理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绩效沟通与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偏差,采取改进措施,促使各项工作任务始终朝着预期目标迈进。

(二)中期评估。每年7月份开展中期评估,事业单位要逐项对照年度绩效计划任务和绩效管理指标进行全面自评,形成中期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司局。归口管理司局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抽查,并将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的自评报告报部绩效办备案。

(三)临时性工作任务细化与指标调整。每年10月31日前,事业单位须将临时性工作任务分值细化为具体承担的工作,并就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的指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归口管理司局审核后报部绩效办,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对绩效目标实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可在年终评估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第五条 年终评估赋分标准和方法。职责履行和自身建设绩效指标评估采取“基础分+效果分”的赋分方法,即完成指标可得该指标分值90%的基础分,其余10%的分值按照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分档赋效果分,赋分标准如下。

(一)完成绩效管理指标的赋分标准

1.工作全面按时完成绩效指标的,得该项指标分值90%的基础分。

2.工作措施有力、有效果,得该项指标分值的91%—92%。如在相关网站上有报道的等。

3.工作有特色、有亮点,得该项指标分值的93%—94%。如报送信息被采用的,或受到有关单位好评的,或协助司局出台农业部办公厅文件的等。

4.工作成效突出,得该项指标分值的95%—96%。如获得司局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或获得相关行业内、司局(地市)级表彰奖励的,或协助司局出台农业部文件的等。

5.工作成效明显,得该项指标分值的97%—98%。如在部属、行业或地方媒体上有宣传报道的,或协助司局推动落实部委间联合工作并出台部委联合文件等。

6.工作成效显著,得该项指标分值的99%—100%。如得到中央领导、部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在综合性党报党刊、主流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的,或协助司局推动中央重大工作落实并出台有关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等。

同一个工作效果只可对应一项指标,不得在多项指标上重复使用。同一项指标有多个工作效果的,效果分不累计,根据最高效果的档次赋分。绩效管理指标未完成的,以该项指标分值90%为基准,按照指标体系中设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出现重大错误、失误、延误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绩效办结合年度评估实际,对赋分标准作动态微调,具体标准以每年年终绩效评估方案为准。

第六条 年终评估按照自我评估、归口管理司局核实、部绩效办复核、领导小组审核、部党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估。各单位对照绩效计划任务与绩效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对每项三级指标进行自我评分,整理自评材料并形成年度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司局核实。

(二)归口管理司局核实。归口管理司局牵头成立评估小组,对单位的自评材料和自评分数予以核实,并将核实分数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部绩效办复核。

(三)绩效办复核。部绩效办对归口管理司局核实的分数及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评估结果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部党组审定。

(五)部党组审定。部党组对各单位评估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 本细则由办公厅、部绩效办负责解释。

满意度测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工作,根据《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包括分管部领导测评、归口管理司局班子成员测评及综合司局(办公厅、人事司、政法司、经管司、计划司、财务司、国合司、科教司、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测评等。满分15分,其中,分管部领导测评7分,归口管理司局班子成员测评4分,综合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测评4分。机关服务局满意度测评包括分管部领导测评、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测评。满分15分,其中,分管部领导测评7分,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测评8分。

第三条 满意度测评计分办法:

满意度测评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一并布置,与其他专项评估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由各测评主体按照《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表》的要求对照填涂,测评结果由人事劳动司负责统计。表样如下:

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表

测评

项目

总体

评价

政治

方向

履行

职能

改革创新

依法办事

单位建设

选人用人

联系群众

反腐

倡廉

完成重点任务

评价

意见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注:评价意见[A][B][C][D]分别代表好、较好、一般、差。

(一)满意度测评计分公式:

满意度测评分数=分管部领导测评分×7/15+归口管理司局班子成员测评分×4/15+综合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测评分×4/15。

机关服务局满意度测评分数=分管部领导测评分×7/15+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测评分×8/15。

(二)满意度测评各测评主体测评分计分公式:

测评分=(总体评价“好”比重×100%+总体评价“较好”比重×70%+总体评价“一般”比重×50%+总体评价“差”比重×0)×15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运用。满意度测评9个专项中有1项测评内容的优秀率(较好以上票)低于70%,绩效管理评估结果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2项测评内容的优秀率低于70%,绩效管理评估结果一般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有5项测评内容的优秀率低于70%的,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五条 本细则由人事劳动司、部绩效办负责解释。

争优创新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争优创新绩效管理工作,鼓励事业单位争当优秀,创新工作,根据《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争优创新由争优和创新两部分构成。其中,争优是指事业单位当年获得重要表彰奖励等的情况;创新是指事业单位当年工作创新成果,主要以创新项目的形式进行管理。争优创新专项评估是绩效管理的附加内容,采取加分方式,单项加分各不超过5分,总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三条 争优的评估内容与标准:

(一)事业单位承担重点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一次加4分;所在单位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2分。

(二)事业单位承担重点工作以农业部名义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对主要完成单位一次加3分;以司局名义获得的,一次加2分;以内设处室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5分;所在单位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1分。

(三)事业单位以农业部名义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对主要完成单位一次加2分;以司局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5分;以内设处室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分;所在单位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0.5分。

(四)事业单位获得农业部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一次加1.5分;以内设处室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分;所在单位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0.5分。

(五)事业单位获得农业部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工青妇)表彰奖励集体奖项的,一次加0.5分;以内设处室或总支、支部名义获得的,一次加0.2分;所在司单位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0.1分。

(六)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工作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提出予以表扬、表彰、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1分;事业单位所承担重点工作由部领导代表农业部在全国性会议上做典型经验交流的,主要完成单位一次加1分。

以上表彰奖励若有奖励等次的,只算前三等,一等奖按以上标准得满分,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满分的80%和60%计分。

获得表彰奖励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领导批示复印件等为依据。有效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表彰奖励颁发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可延续至次年作为加分依据。一年内同项内容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计算。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项目范围以《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和《关于公布党群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为准。

第四条 创新的评估内容与标准:

(一)评估内容:主要评估事业单位围绕各自职能职责,通过创新项目实施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管理、政策等深层次问题,努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工作机制和运转模式上实现创新突破的情况。

(二)评估标准:主要从创新项目的立项依据、组织实施、实现效果和推广应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在立项依据方面,主要评估创新项目的立项是否紧扣农业农村发展战略任务和部党组中心任务,是否在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改进管理方式、解决现实问题、推动科学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性、针对性和新颖性。该项分值占创新评估分数的20%。

在组织实施方面,主要评估创新项目的实施方案是否完善,制度机制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有力,过程管理是否规范。该项分值占创新评估分数的30%。

在实现效果方面,主要评估通过创新项目的实施,是否实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解决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对相关工作产生了促进作用以及产生经济社会效益。该项分值占创新评估分数的40%。

在推广应用方面,主要评估创新项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该项分值占创新评估分数的10%。

第五条 争优的评估方法和步骤:

(一)事业单位申报

按照《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事业单位将本年度获得表彰奖励的加分申请、表彰奖励的文件、奖状、奖牌(照片)、证书、领导批示等证明材料(非涉密)的复印件制作成卷宗提交归口管理司局。

(二)评估小组核实

按照绩效管理年终评估的统一安排,归口管理司局组织成立的评估小组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有关标准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绩效办汇总、领导小组审核、部党组审定

经评估小组核实后,归口管理司局将评估结果提交部绩效办。部绩效办汇总所有事业单位的评估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部党组审定。

第六条 创新的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事业单位申报

事业单位每年可选择设定1-2项创新项目,按照《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将创新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报归口管理司局,归口管理司局审核同意后报部绩效办。

(二)过程管理

事业单位要准确把握创新的内涵和实质,以项目目标为导向,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进度安排,加强动态监测,强化绩效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创新项目顺利推进。

(三)项目评审

年终评估时,按照绩效管理创新项目评估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归口管理司局提交创新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由归口管理司局核实后报部绩效办。部绩效办组织召开创新项目评审会,采取专家评委和大众评委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创新项目材料进行评审,按照40%的比例选取优秀单位进行现场评估。

第七条 本细则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部绩效办负责解释。

违规失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违规失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规失职绩效管理是指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被追究责任,因失职渎职被行政问责,以及因工作失误或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及严重社会影响的绩效管理与评估。该部分是绩效管理的附加内容,采取“一票否决”或减分方式。

第三条 评估标准。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不得评为优秀档次等“一票否决”措施或酌情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一)领导班子集体严重违纪违规的,或单位当年有3人次(含)以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三)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留党察看或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四)单位发生违反作风建设要求,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案(事)件,有关人员被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10分;造成比较恶劣影响,有关人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五)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审计问题、安全生产事故和泄密事件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优秀档次;有审计整改任务的单位,整改不到位的,按整改情况扣减分,最多减2分。

(六)除上述不得评为良好或优秀档次的情形外,单位或个人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或被部党组在全部范围通报批评的,减5-10分。

(七)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被行政问责的,减5-10分。

(八)因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减5-10分。

(九)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因态度生硬、作风粗暴等被投诉,造成不良影响,并经查实的,减3-5分。

(十)处理重大信访事项过程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减3-5分。

本单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主动发现、查处、纠正违规违纪问题的,可不减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本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酌情少减分。被处分人员有工作岗位变动的,对其主要错误事实发生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一票否决”措施或进行减分。

第四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财务司,根据评估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违规失职情况的评估,确定减分分数,按照《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报绩效办汇总。

第五条 本细则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绩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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