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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安徽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查看:805

核心提示: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提升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1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

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提升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以及其他应由政府偿还筹措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公示范围和环节。凡使用省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必须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省级政府性资金中切块分配市、县(市、区)的,由市、县(市、区)在具体使用时公示。

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公示;申请使用省级政府性资金的,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下达政府性资金投资计划前公示。

省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公示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背景和必要性;

(三)项目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及申报文号;

(四)项目地点;

(五)项目规模、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项目审批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且集中下达政府性资金投资计划的项目,公示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五条 公示方式。主要采取网站专栏公示的方式,在省有关部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责任。公示工作实行谁审批或谁安排资金、谁负责的原则,由省有关部门向公众公示投资项目、接待来访、听取意见。

第八条 省有关部门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转交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针对公众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专篇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公众意见和建议中,涉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应同时转交同级相关部门,供其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参考。

第九条 省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公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工程咨询单位受省有关部门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对公众主要意见和建议情况作出评议。

第十条 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作为项目审批或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

对公众意见较大、项目单位未能充分吸收和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或安排资金。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难以完全吸收、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的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明确要求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继续认真研究,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省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公众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已公示的项目,项目地点、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省级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及有关稽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政府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项目,责成有关部门取消立项,追缴政府性资金,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上级政府切块安排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公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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