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今年3月以来,我省组织开展了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发现的 154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26处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了集中整治。截至12月2日,已完成113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11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成果。但是,目前仍有5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15处区域性火灾隐患(见附件)整改工作进展缓慢。为了切实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上述5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15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列入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单位责任人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作出整改承诺;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按时完成整改任务。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治任务的区域,由所在地市县政府牵头,按照火灾隐患危险等级及整治难度进行分类,研究解决办法,抓紧落实整治工作。对实施整改的火灾隐患区域,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完成一处验收一处,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对于整改难度大、短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单位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消防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紧盯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积极协调,督促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市县政府务必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情况报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10号;联系人:王衍明;联系电话:65921259)。
附件∶1.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2.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府办(2014)17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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