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144号)的规定,为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推动信访难案积案的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144号)的规定,为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推动信访难案积案的处理,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复查复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谭 力(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常务副主任:徐 庄(省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秘书长)
副主任:陈 军(省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
常设成员:
省监察厅分管负责人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管负责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负责人
省司法厅分管负责人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分管负责人
省法制办分管负责人
省政协办公厅分管负责人
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负责人
省信访局分管负责人
临时成员:
根据复查复核的具体信访事项,确定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省复查复核委员会临时成员。
省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与省信访局督查复核处合署办公,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信访局局长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省复查复核委员会职责:
1.代表省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负责我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2.指定信访事项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3.研究、制订有关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二)省复查复核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受理属于省政府复查复核范围的书面申请。对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2.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或委托信访事项对口的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代为复查复核。
3.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通知、意见书的制定与报送。
4.承办省复查复核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5.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三、工作程序
(一)省复查复核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复查复核书面申请,并进行登记,审查是否符合程序或是否属于省政府复查复核的范围。对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省复查复核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原处理或复查机关)下达答辩通知书,再根据申请人(信访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调查情况,综合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省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报省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署意见,再制作《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三)对需要委托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省复查复核办公室及时向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下达复查复核工作通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省复查复核办公室。省复查复核办公室根据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综合申请人(信访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的调查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省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报省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署意见,再制作《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四)省复查复核办公室将复查复核意见书报送国家信访局;同时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