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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07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查看:288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成果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成果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成果基金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成果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成果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成果基金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基金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以推动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的升级转型为目标,引导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及投资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多元化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切实推动政产学研金有效互动,发挥科技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三条 成果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主要用于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产业化前景良好、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四个一体化”、“五个100工程”、“五张名片”战备布局,在新材料、先进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大数据产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及特色优势产业领域,以推动实施重大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为重点,对可供转化的专有技术、专利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置等科技成果进行支持,包括我省自有成果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及创新业态。投资阶段以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为主。

第四条 成果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贵州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其中,贵州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10亿元。成果基金可以循环投资。

第五条 基金对外投资包括参股设立基金(指阶段参股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两种模式,原则上,成果基金不高于60%用于参股子基金,并积极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推荐项目争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委托贵州省贵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民公司”)发起设立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负责成果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基金公司委托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投资业务及项目退出等相关事务。受托管理机构建立适应成果基金管理需要的人才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条 成果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拥有基金的最终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贵民公司推荐,非常设委员根据项目投资领域聘请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投决会委员由基金公司聘任。

第八条 参股子基金是指基金公司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支持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子基金。参股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 直接投资是指对成果基金重点支持领域内的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投资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被投企业应为在贵州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遵章纳税,符合贵州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在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除外。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十条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建立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成果库包括但不限于贵州省承担的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贵州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成果(项目)。其它省直有关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市(州)财政部门、成果基金管理机构、成果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推荐成果(项目)。推荐成果(项目)经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入库,入库项目经评估后向成果基金推荐。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十一条 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可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直接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成果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主要从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成果库中遴选,其它省直有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市(州)财政部门也可推荐。基金公司受理立项,并委托管理公司开展立项评审及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符合前述第三条的有关领域,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或总投资的20%,且按比例到位。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立项筛查、尽职调查等,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管理公司完成项目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议并进行决策。直接投资项目退出时,由基金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准备项目退出相关文件,并报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受基金公司委托,向直接投资项目派出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投资后4年内(含4年),原股东可优先回购,转让价格按国有股权转让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对我省重点扶持的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产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尽调报告中提出,经基金公司确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可给予退出条件优惠。最优惠条件为:成果基金参股3年内,在被投企业股权最优惠转让价格按成果基金原始投资额年化收益率不低于3%确定。

第十七条 成果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被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时,由成果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章 参股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基金,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子基金应当在贵州省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九条 对贵州省内获得中央财政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符合科技成果基金投向的经投决会审定可进行配套。

第二十条 成果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成果基金公司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成果基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退出案例;

(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

(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向基金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

(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申请增资的子基金成立期限不超过1年,且已投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10%,申请成果基金参股资金原值进入子基金注册资本;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收到申请后,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向成果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前述第三条的有关领域,投资于成果库中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基金公司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投资在贵州省范围内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基金公司出资额的2倍。

第三十条 成果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成果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成果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子基金方案获得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成果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高管人员变动超过一半等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成果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价格以成果基金原始出资额与按年化收益率4%的累加收益之和确定;4年至6年内(含6年)购买的,从第5年起,购买价格以成果基金原始出资额及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累加收益之和确定;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的,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成果基金将其不超过20%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成果基金和参股子基金只能用于重点支持领域的相关项目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风险性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机构;

(四)不能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资金拆借;

(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待投资金仅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不得循环投资。

第三十七条 成果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决定参与或退出直接投资项目或参股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项目或参股子基金增加或减少投资份额前,应当先由基金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委托外部专家评估论证),评审通过后方可提交成果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根据项目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聘请临时专家小组对项目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价,对每个直接投资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价,并加强投后管理,积极为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已投金额(含参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1.5%—2.5%由基金公司同受托管理公司商定。

第四十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各方在投资退出后的收益分配方案和业绩奖励机制。业绩奖励不超过基金净收益的20%。基金出现亏损时,基金管理公司以收到的业绩奖励为限回补基金。

第四十一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成果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列支,除基金公司章程约定的费用外,不得在基金公司列支。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成果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成果基金报告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贵民公司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成果基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六条 成果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基金公司、贵民公司报告,并根据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贵民公司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成果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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