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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查看:207

核心提示: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为切实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成立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为切实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成立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负责会同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和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组织协调市(州)、县(市)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以及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各市(州)、县(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相应成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按《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对本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认真受理审核确认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根据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省级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以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以方便非营利组织了解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

本通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时间执行。同时,《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吉财税[201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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