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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责任制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07-08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查看:309

核心提示: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责任制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责任制暂行规定

(2007年6月14日以国防科工委科工密[2007]55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家安全、保密和保卫工作的责任制度,履行安全保密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当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分解落实安全保密责任。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分级负责”的安全保密责任制。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的行业监督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的行业监督与指导;企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划;

(三)对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督促重大泄密事件和重太治安案件查处;

(四)对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保密教育与培训;

(六)协调解决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密工作责任。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行业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密责任制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和重大治安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保密教育与培训;

(六)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安全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保密工作责任。

第七条 军工集团公司承担本系统安全保密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保密工作规划和规章、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系统安全保密工作规划和制度、标准,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

(三)组织对本系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督促所属成员单位整改安全保密隐患;

(四)协调解决本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保密教育与培训;

(六)指导督促所属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本系统发生的重大泄密事件和重大治安案件。

(八)依法追究本系统有关人员的责任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军工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安全保密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安全保密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保密工作所必需的投入,具备与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密防范设备、设施;

(三)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加强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活动、涉密网络和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密管理;

(四)组织开展涉密人员安全保密教育与培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保密意识;

(五)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健全安全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保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力量;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和治安案件,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八)依法追究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组织安全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安全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定期听取安全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安全保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保密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防范泄密事件和治安案件发生;

(四)为安全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安全保密工作;

(二)督促检查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消除隐患,防范泄密事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三)协调处理安全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安全保密工作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企事业单位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保障安全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考核军工集团公司、委管事业单位安全保密责任落实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负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中央所属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密责任落实情况;军工集团公司负责考核所属成员单位安全保密责任落实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考核其管理或所属单位安全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前条所述的考核部门(单位)每年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保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评定,并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治安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失职、渎职行为,致使本系统、本单位或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的;

(二)本系统、本单位或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可能导致泄密事件和治安案件,整改不力的;

(三)本系统、本单位或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年度内发生的泄密事件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数量较大的;

(四)安全保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导致本系统、本单位或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和治安案件的;

(五)本系统、本单位或本人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发生泄密事件或重大治安案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的其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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