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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草原防火值班及火情信息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15-06-30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查看:296

核心提示:为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草原防火值班及草原火情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和《四川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草原防火值班及草原火情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和《四川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草原防火期内和特殊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省执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的草原防火期。各州(市)县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期。

第三条 各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在防火期内应设置值班室,并确保值班电话、传真机、打印机、计算机、GPS等值班办公设备状态完好,《农业部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等运行通畅。

第四条 各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草原防火值班人员培训,明确值班人员职责任务,增强值班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值班人员熟悉掌握有关设备的使用技能、草原防火基本知识和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职尽责。按照值班流程处置火情信息,填写《草原防火值班日志》(式样见附件1)。做好交接班衔接,并对收发的文件、传真等资料进行分类保存。

带班领导应当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时刻保持通信畅通,对值班人员反映的火情信息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条 州(市)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卫星监测热点通报后,应当立即核实,待核实清楚后填写《监测热点核实报告》(式样见附件2),并在3小时内通过传真将核查信息反馈至省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将热点所在地点的交通、通讯状况以及核查工作进展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查明火情后,迅速逐级反馈。

第七条 草原火情信息实行归口逐级报告制度。

接到草原火情信息后,县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扑救,并向州(市)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火情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州(市)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视火灾等级及扑救等具体情况,向省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再按规定向农业部报告。在逐级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若火情临近森林或其他重要区域,需与同级森林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通报。

第八条 草原火情信息实行限时报告制度。

接到草原火情信息后,省、州(市)、县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在规定时限向上级报告。

(一)发生下列草原火情,州(市)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县火情报告之时起,应在1小时内立即将火情报告至省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省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草原防火办,并连续报告扑救进展情况。

1.四川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Ⅰ级、Ⅱ级草原火灾。

2.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情: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6)需要省支援扑救的;

(7)在全国(省)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节假日期间发生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8)农业部或省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核实上报的。

(二)省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接到Ⅰ、Ⅱ、Ⅲ级草原火灾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凡涉及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草原火灾,事发地县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州(市)、省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对火灾扑救工作中出现人员伤亡等重要情况,省、州(市)、县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逐级报告上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规定已上报尚未扑灭的草原火灾,州(市)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每日须向省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上报3次,即11时前报当日上午处置情况,17时前报当日下午处置情况,22时前报全天处置情况及次日处置方案。

第九条 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一)、(二)规定的草原火情,应当填报《重要草原火情报告》(式样见附件3)。草原火情报告应表述清晰、文字精炼、重点突出、准确无误,并经带班领导审核。火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时间:火情发现的时间或接到报告的时间。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时间采用24小时制,明确到时、分。

(二)发生地点:火情发生地的经纬度,行政地名具体到乡甚至村(分场)。

(三)火场气象状况:风力、风向、气温、降水等情况。

(四)火势情况:火场燃烧情况及估测过火面积,蔓延趋势,有无明火、火线长度、火势强弱、控制程度,火场及周边地理状况,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等情况。

(五)损失情况:受害草原面积(公顷)、人员伤亡、受灾牲畜种类和数量及其他损失情况、火灾级别。

(六)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包括专业扑火队、驻军、武警部队等)、车辆、主要扑火机具数量,前线指挥人员姓名、职务,扑火力量部署及增援力量调动等情况。

(七)火灾原因调查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草原火情报告应当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或按规定方式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县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1日前填制好草原火灾统计表(月报),书面报送州(市)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州(市)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后应在每月23日前书面报送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20日前对防火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县级在6月25日前、州级在6月28日前书面逐级向上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及火灾统计表。

第十二条 各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值班人员安排补休或发放值班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草原防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在值班报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值班报告工作中出现脱岗、漏岗和火情报告不及时等行为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草原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川草防指〔2011〕0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草原防火值班日志(式样)

2.监测热点核实报告(式样)

3.重要草原火情报告(式样)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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