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建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方案》(哈政办综[2000]60号)和省科技厅《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黑科发[2002]5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区域内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为主的院、校、所或国有和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条:孵化器的含义与分类:
1、孵化器的含义: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了新创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专门化科技服务组织,它实行企业化管理,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2、孵化器的分类:
⑴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
⑵专业技术孵化器
⑶大学创业园
⑷海外学人创业园
⑸国际企业孵化器
⑹企业孵化器网络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具备的条件:
1、孵化器的领导班子得力,发展方向明确,管理人员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2、孵化器创业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地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的服务设施要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的设备和功能。
4、创办孵化器的主管部门,给予孵化器的启动资金一般不低于30万元,同时给予相应的扶持。
5、孵化器在孵化企业达4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在60%以上。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入孵对象:
1、回国创业的海外学子;
2、立志创业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界人士和经济实体;
3、国内、外中小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
4、产品能够节、创汇的科技企业。
(二)项目和企业要求
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主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光电子科学和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医药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2、新办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2年的企业。
3、入孵程序
(1)书面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三年发展规划、主要人员基本情况及申办企业的基本材料及附件。
(2)根据创业者所持科技项目、经营业绩、企业资信、经孵化器专家顾问组评审、研究确定给予种子资金支持。
(3)确认后,孵化器同被孵企业双方签定入驻合同。
第六条:被孵企业毕业的条件
1、经认定的科技孵化企业,能够吸纳就业人员20人以上。从事研发的主导产品科技含量达60%,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45%
2、经营状况良好,有2年以上运营期,主导产品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年科工贸总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七条:孵化器的管理
1、凡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孵化器专家顾问组认定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
2、市科技局每年要组织地域内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对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审,对一年达不到审验标准的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3、凡需申请省级孵化器的,由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请省科技厅认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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