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各地要清醒看到当前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印刷复制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坚决有力地抓好2014年印刷复制监管工作。(二)严格检查重点企业。2014年7月24日。
晋新广办〔2014〕32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印刷复制监管工作的通知》和《2014年全国新闻出版(版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安排》,决定于8月1日—11月10日开展全省包装印刷企业“百日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印刷复制行业深度调整的关键之年。印刷复制行业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确保民生安全和创新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各地要清醒看到当前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印刷复制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坚决有力地抓好2014年印刷复制监管工作。
二、全面部署,突出重点
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迅速部署,加强对辖区内包装印刷企业的检查和监督,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印刷企业,不断完善印刷监管长效机制。各市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整体部署,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厉整治重点地区。各市要将非法印刷案件高发地区、印刷企业集中地区和存在非法印刷行为隐患的地区作为重点进行整治。其中,太原、晋中、吕梁、运城等市是本次专项行动监管的重点地区,要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确保整治效果。
(二)严格检查重点企业。各市要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举报线索指向较多、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的包装印刷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着重对企业承印验证制度、登记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督促企业完善台账管理。重点检查主营食品、药品、种子、农药等涉及民生安全的商标标识和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坚决严厉打击此类侵权假冒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向市场,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市要在检查过程中积极收集线索,加大力度查处侵权盗版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对情节严重的,达到《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确立的重大案件标准的,按要求及时报送重大案件报告表。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各市要按程序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
三、创新手段,完善机制
各市在开展检查的过程中,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辖区内包装印刷企业进行逐一检查,确保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将专项行动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印刷市场秩序。要紧紧围绕事关民生安全和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整治,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保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态度奋力开拓,不断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深入开展。
(二)将专项行动与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工作相结合,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各市要严格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构筑完善“上下贯通、左右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落实体系。检查中要真实、准确的记录有关情况,认真使用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印刷复制行政记录册》,并按要求每两个月报送一次印刷复制检查执法信息,对重大案件立案后两日内要及时上报省局印刷复制业管理处。
(三)将专项行动与2015年全省换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作相结合,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要求,2015年我省将换发新版《印刷经营许可证》。各市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对辖区内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全部普查一遍,对长期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再予以年检,撤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
(四)将专项行动与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相结合,转变工作作风,做好印刷复制业监管工作。当前,各市正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印刷复制监管工作成效是检验新闻出版管理执法部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准。务必以此为契机,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手段,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做好印刷复制业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各市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行动方案,抓好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的落实,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作为今年全省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市务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至省局印刷复制业管理处。
联系人:胡晓金,联系电话:0351-4922097,电子邮箱:xjhu100@126.com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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